2022年民办中小学学校章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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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民办中小学学校、八章年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0 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
2、织形式。例如:市中学)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
3、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高中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0 页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具体、明确,应指明所从事的行业
4、,服务项目的种类)(一)、招生区域:(二)、办学层次:(三)、办学形式:(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校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三年以下),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五人以上),董(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校董(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人,副董(理)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理)事选举产生。本校董(理)事名单,经董(理)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
5、批机关备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校董(理)事会成员)。第十二条: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0 页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理)事临时会议
6、,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一)董(理)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二)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董(理)事会会议由董(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董(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7、的原则。第十七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第十九条:董(理)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0 页 -(一)聘
8、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七)第二十条:董(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第二一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
9、务主任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0岁。民办中小学校长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第二十三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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