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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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
2、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4 页 -2(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根据凭证所载条款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深交所进行转让。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合约达成、凭证创设、转让、登记结算、信息披露
3、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深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达成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申报时提交交易补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后,应当认可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七条深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交易双方、交易双方所在的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深交所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申报确认服务,披露相关统计信息,并进行
4、集中监测。第八条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数据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第九条深交所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申报确认、凭证转让等服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4 页 -3 务,不表明深交所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风险、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法律风险,由市场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二章参与者管理第十条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
5、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判断和承担风险。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深交所备案可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一)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三)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四)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
6、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4 页 -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核心交易商经深交所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具体条件由深交所另行规定。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非核心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诚信档案。
7、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查,向其全面介绍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确保其已签署主协议(如有)、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深交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章信用保护合约第十四条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提交合约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成交,所生成的成交数据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深交所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予以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4 页 -5 第十五条合约的 申 报时间 为 每 个交 易日的9:15-11:30、13
8、:00-15:30。合约申报金额应当为50 万元或其整数倍名义本金。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时间。第十六条合约的保护费支付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方式、季度标准保护费和前端费用相结合方式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保护费方式中的一种。季度标准保护费应根据标准保护费率确定。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参考实体的主体评级确定,同一参考实体有多个评级的,以其中最低评级为准。交易双方商定的保护费率和标准保护费率之间的差额通过前端费用调整。第十七条采用季度标准保护费和前端费用相结合支付方式的,合约到期日为约定年份的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或12 月
9、20 日,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约定年份的3 月 20 日、6 月 20日、9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每个保护费支付日,买方支付整个季度的全额保护费。合约达成后,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前端费用和期初返还金额轧差进行相应的期初资金交收。第十八条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节假日或因临时停市而顺延的,则为下一个交易日。第十九条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第二十条合约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申报中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的结算方式。合约结算方式包括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经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4 页 -6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10、。第二十一条合约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申报中明确实物结算金额是否包括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第二十二条合约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约提前终止的,相关结算金额由交易双方自行计算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划转资金。第四章信用保护凭证第二十三条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凭证前向深交所提交以下凭证创设文件:(一)凭证创设说明书;(二)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三)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创设机构为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三)项内容。深交所对创设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文件完备的,深交所出具无异议函。第二十四条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通过深交所网
11、站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创设机构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凭证创设工作。凭证创设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4 页 -7 第二十六条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与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中国结算根据创设机构委托办理凭证登记。凭证的登记使用投资者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按现有业务规则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登记完成后,深交所为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第二十七条凭证的保护费由买方在凭证创设时一次性向创设机构支付。第二十八条凭证转让采取意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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