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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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物权法第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物权法第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27
2、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4 页 -此,物权法第23 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
3、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 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法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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