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国货优先VS国货歧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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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消费日报/2010 年/3 月/29 日/第 B02 版观察国货优先 VS 国货歧视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吴长军主持:张哲本刊编辑部主任嘉宾:吴长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主持人语:一种观点是:“合资企业在中国设厂生产,税收交给了中国政府,也招收当地员工就业。这种劳动力是国内的,税收也交在国内的企业,肯定跟通过海关进来的产品是不同的。因此,我觉得,只要是在本土生产的产品,就可以界定为国货。”一种观点是:“所谓的国货应该是中国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至少是中国控股的企业生产的。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叫做国货。”如何
2、立足于国情和现实,以理性社会心态寻求促成“国货标准”的界定,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启行凝集动力,完善政府采购国货制度,健全国货标准、国货采购例外情形、国货评审优惠措施等制度内容,在国货政策与自由贸易间取得合理平衡,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功能,显然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期月度论坛,我们特别约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吴长军,就政府采购国货政策进行深度探析。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在一些国家从立法到实施都得到进一步强化,引起了采购国货与贸易保护的争议。从国外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加剧趋势,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
3、和服务,以扩大本国市场需求。美国国会参议院2009年 2 月 13 日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 票对 38 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 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其中35%用于减税,65%用于政府投资。这份计划保留了广受争议的“购买美国货”(BuyAmerican)条款;。这实际上是美国政府通过专门经济刺激法案对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强化性措施。从国内看,2003 年 1 月 1 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保护国家民族产业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歧视国货现象等问题。鉴于政府采购对国内市
4、场需求具有巨大刺激作用,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有显著促进功能,研究探讨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依据、实施难点和完善策略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价值。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基本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的产生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定程序优先购买国内服务、货物及工程的国家强制性规定。我国按照国际
5、立法惯例,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第 2 页 共 6 页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09 年 6 月 4 日,发改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纵览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国货政策制度一般包括采购主体、采购标的、国货认定
6、标准、例外规则、采购程序、监督执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法理依据国货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著名经济学家叶卫平教授认为,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的状态。”现代经济法学理论提出并倡导国家宏观经济安全理念,即“由国家来取代个体承担起对国家之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国内经济运行秩序与国际上该国经济主权的保护责任,亦为经济法范畴的安全理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国政府的重要责任;而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实施国货政策可以依法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国家战略核心领域,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持续健
7、康发展。国货政策是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需要。公共经济学原理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这就需要政府运用公共经济政策来对资源配置进行再调整,从而实现总量经济效率。”依据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理论,政府采购具有鲜明的政策功能,表现为政府利用国家公共资金,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一定的国家社会经济调控目标。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履行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政府
8、采购承担着支持振兴民族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任,承担着支持国内产业自主创新、国内环保产业发展等公共政策目标。只有这样,国民才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国家才能有更多的税金收入,老百姓也才能有更好的生活。因此,政府采购必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实施其国货优先等政策性措施,以实现其全方位、系统性的公共服务与经济管理职能。国货政策是遵循政府采购国际惯例的需要。考察国际条约及国外立法实践可知,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惯例。WTO 政府采购协议(2006 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允许 GPA 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有足够外汇储备实施经济发展计
9、划;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包括农村和落实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扶持完全或主要依赖政府采购的产业机构”等目标,可适用国民待遇例外条款,依法实施其购买国货政策。GPA 的实践也表明,加入GPA 并不妨碍GPA 成员的国货政策实施。中国正处于加入GPA 的谈判过程中,依据国际惯例及本国法律,当然可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从法律上对国货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优先政策,扶持国内产业创新发展。例如,美国于1933 年即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美国政府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除非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断定,本国所采购的货
10、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如果购买将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美国是WTO 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但在美国政府采购中,按 WTO 政府采购协议达成的合同约占1015%,约 85%的采购合同仍依据购买美国产品法执行。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歧视现象的产生原因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 年 11 月开始逐步实施的“4 万亿”拉动内需政策,对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振兴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屡屡出现“不是把外资关在门外,而是国内的不少
11、用户、把中国制造的企业关在了门外”的反向歧视国货怪现象。国货文化意识不够深厚。国货意识淡薄涉及国民思维惯性和教育导向问题,也是政府采购国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第 3 页 共 6 页货歧视现象的深层次社会文化原因。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成员总体上民族品牌意识不强,社会生活中存在崇洋媚外消费心理。在“预算软约束”体制之下,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奢侈攀比心理,再加上私利驱动,助长了崇尚洋货、排斥国产的现象。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国产品牌货物即使是具有同样水平的自主创新技术水平,往往因其“出身”而受到冷落和排斥。在实施产业振兴计划过程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
12、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采购国货文化意识缺乏问题的严重性。国货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未对“国货”概念加以定义,也没有规定国货范围;虽然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但并没有制定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实施细则的复函曾要求,由财政部牵头,商务部、科技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制定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但迄今为止,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仍未出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虽然已经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并已经2010 年 1 月 11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但对国货的具体认定标准
13、也没有进行规定。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只是规定了国货的概念:“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实际上,“国货”具体认定标准至今仍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国货采购例外条款不够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不采购国货的特定情形包括: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在中国境外使用;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且其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国货采购例外情形规定尚不齐全,操作性也差强人意。政府采购法本身没有对紧急采购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配套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另外,中国正在进行政府采购协定加入谈判以及其他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国货例外情形还应考虑这些相关贸易协定成员产品的国民待遇问题。国货采购法律责任不够健全。政府采购
15、法针对购买国货条款并没有设定专门的处罚条款,没有对采购人违反这一强制性规范时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做出明文规定。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却缺乏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那么,其调整作用必然大打折扣,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国货政策未能很好地贯彻实施。正因为购买国货条款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责任约束,政府采购实践中才造成了国货歧视、质量偏见、招标腐败等现象,从而导致国货政策执行不力。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完善路径国货政策在制度层面与实践环节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政府采购实践中歧视国货现象屡屡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政府采购国货制度,健全国货标准、国货采购例外情形、国货评审优惠措施等制度内容,在国货政策与自由贸易间取得合
16、理平衡,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功能。贯彻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政府采购既具有节约采购资金、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功能、遏制腐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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