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海关总署第号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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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第17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 2008 年 3 月 10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2 月 1 日海关总署令第70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
2、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5 页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
3、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5 页 -权的隶属海关备案。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
4、件:(一)备案登记表(附件 1);(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
5、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5 页 -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 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 小时以前;(二)航程4 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
6、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 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 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 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 小时以前;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5 页
7、 -(二)航程在1 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 30 分钟以前;航程在1 小时至 2 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 小时以前;航程在2 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 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 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 小时以前。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
8、物品完毕后的6 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 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 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5 页 -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
9、关同意后方可分拨。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 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第十七条货物、物品需要 疏港分流 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 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第十九条进
10、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5 页 -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 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二十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
11、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第二十一条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 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 小时以前;(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 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 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 小时以前。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15 页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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