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两方)--150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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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基金托 管 协 议(证券类)合同编号:【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甲方(基金管理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传真: 乙方(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 谢小华传真: 40 / 40目 录一、释义4二、委托事项6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8五、基金财产的托管9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及资产估值15九、投资监督19十、基金费用19十一、基金收益的分配22十二、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
2、基金财产的清算2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3十四、托管报告24十五、信息披露24十六、 保密条款24十七 违约责任25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5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26二十、其他事项26附件一:授权通知书28附件二:划款指令29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30附件四:托管报告(格式)31附件五:资金划拨指定银行账户32附件六:资金到账通知书(格式)33附件七: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格式)34附件八:业务往来用章说明35附件九:业务联系单36鉴于:1、甲方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中国境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
3、开展私募证券基金资金托管业务。2、甲方作为 基金(以下称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本基金项下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资金清算、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4、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基金财产托管服务不构成乙方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投资收益的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或保证。一、释 义除非本协议和基金合同中另有明确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按照以下所列释义:1、本协议:指*基金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本基金:指*基金。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
5、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证券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5、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者就本基金签订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7、甲方/基金管理人:指*投资管理公司。8、乙方/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及
6、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及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15、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1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
7、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8、开放期(如有):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19、T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20、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21、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22、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及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23
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及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25、基金资产总值
9、: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6、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29、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30、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限。31、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2、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3、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
10、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5、投资顾问(如有):本基金投资顾问为 公司。36、基金份额分级(如有):指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基金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份额;进取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高风险且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37、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38、进取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进取
11、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二、委托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账户中货币资金的保管;基金托管账户资金运用监督和划拨;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及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等资金的确认及支付;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单位交易资金的收付;基金财产清算返还;基金财产相关资料文件的保管;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财产托管报告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二)甲方和乙方确认乙方托管的范围限于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甲方应及时将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存入基金托管账户。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委托资金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12、不承担保管责任。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行使管理、运用、处置权。2、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基金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基金报酬。3、有权监督乙方的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基金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4、有权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配合乙方为
13、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2、按本协议约定将资金形式的基金财产交付乙方托管。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基金项下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作为主会计方,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办理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并及乙方核对基金财产交易、资金、财务、银行日记账和资产估值结果。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及其他各类交易文件和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6、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本基金的财务状况及基金财产状况。7、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14、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保存期为15年。8、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9、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乙方核对基金财产交易、资金和财务等相关信息。10、因甲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否则除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外,甲方还须按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乘以占用资金金额(划款发生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1、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甲方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
15、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2)甲方开展的基金业务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被取消资格;(3)有任何可能导致本基金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基金托管账户内财产托管或可能使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2、违反基金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基金计划结束后无法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剩余基金财产的,甲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且乙方不因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13、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包括注册登记、估值及会计核算等)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的,并
16、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负责。14、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行使保管职能。2、按照基金合同对资金用途、投资范围等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本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通知甲方限期予以更正,在甲方更正之前有权不予执行其划款指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当甲方行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17、财产价值的事件时,乙方有权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3、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及时获取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交易数据和资金对账单等。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5、因甲方的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及时予以赔偿;6、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资产,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金的独立及安全。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4、按照
18、本协议的约定,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复核、审查甲方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核实除业绩报酬外的基金费用的计提和支付。9、核实基金利益分配方案。10、对基金定期报告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报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11、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保存期为15年。12、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资
19、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否则除归还被提取、挪用、质押的基金财产外,乙方还须按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乘以占用资金金额(划款发生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归入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3、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1)乙方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2)乙方开展的托管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处罚或被取消资格;(3)有任何可能导致本基金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基金托管账户内财产
20、托管或可能使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15、办理及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6、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托管(一)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及管理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账户及基金管理人、基
21、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应相互独立。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托管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或基金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并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3、基金托管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4、在基金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基金托管账户,
22、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5、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6、本基金成立日,甲方向乙方发送基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告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资金金额。7、本基金成立日上午12:00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基金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成立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金额)(如有)、基金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明细表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本基金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核对
23、基金托管账户内基金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格式见附件七)。在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前提下,乙方自发出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托管职责。8、基金托管账户的核对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本基金项下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及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二)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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