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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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至201 3年7月)(1、案情:2005 年 8 月,张某当选为村委员会主任,3 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讼到法院。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答: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答:镇政府。(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答: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委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的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
2、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2、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3、?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警部门。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3、案情介绍:2010 年 11 月 11 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事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
4、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且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且用手铐击打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答:公务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2)本案中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在杨某执勤期间实施的;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3)本案应当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当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在执行公务员中侵
5、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且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理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及到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答: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为什么?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李某应
6、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5、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 GR?”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03?年 9?月到 2004?年
7、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多吨,获违法所得 10?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 GR?”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
8、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2004?年 5?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 1?吨多。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答:某县红松食品有
9、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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