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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合同适用于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合同 (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为确保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质押合同标1、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出质人持有 (股票代码: )(以下简称“质押股票”) 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股票、红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限售期自 2007 年 月 日
2、至 2008 年 月 日。限售原因: 第二条 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质物所担保主债权为下列第 种。壹、质权人依主合同向 发放总金额为人民 币 整(¥ 万元整)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贰、出质人依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万元整)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第三条 公证和质押手续1、本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2、本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3、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第四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 出质人所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4
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合法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第五条 约定事项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2、质权人债权全部实现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解除质押手续。质物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为准。第六条 质权实现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情况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1)直接向证券公司发
5、出交易指令卖出质物,并以卖出价款清偿债权;(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3)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4)依据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双方一致确认,质物处分后取得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剩余部分归出质人所有。3、出质人在此确认,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第七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质押股票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合同补充和解除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
6、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九条 通知1、双方之间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4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
7、凭)后第3日为有效送达。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通讯地址。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第十条 保密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披露除外:1、质权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与本合同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披露是法律
8、法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要求,或根据所采取法律程序所进行与本合同有关披露。5、质权人根据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各类事件。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证明文件。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该方不承担违约
9、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经济损失。2、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2、质权人以信托项下受托人身份签署本合同。3、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公证、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其他费用,双方各自承担。4、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肆份备用。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理解。质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出质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07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