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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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XXXX身份证号:XXXX住址:联系电话:基金投资者:XXXX身份证号:XXXX住址:联系电话:基金投资者:XXXX身份证号:XXXXX住址:联系电话: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住所地:XXXX联系电话: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住所地:联系电话:第一条 前言(一) 订立本合同目、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目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2、订立本合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内容与届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合同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
3、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投资人和本合同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合法权益。(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证。第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
4、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变更和补充合同。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投资基金。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其他合格投资者。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基金
5、投资者。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营业日。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工作日。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所有工作日。13、T日:指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14、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第n个工作日。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作为本合同标财产。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
6、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17、募集期:指本基金募集期限。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期间。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行为。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行为。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
7、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投
8、资目、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第四条 基金基本情况(一) 基金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二)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三) 基金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四) 基金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收益和回报。(五)基金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六)基金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七)基金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
9、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初始募集面值:1.00元。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XXX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第六条 基金募集(一) 基金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2)
10、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联系方式为:名称:XXXXX(有限合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3、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11、。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基金认购事项1、基金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投资者在募集期限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归集与支付
12、。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账号:开户行: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4、认购申请确认当日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5、认购份额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13、生误差计入基金财产。6、初始认购资金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募集期限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1、认购金额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四) 基金投资者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
14、介业务以外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第八条 基金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合同签署方式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二)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三)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
15、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方式处理。(四)基金募集失败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债务和费用;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认购基金份额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九条 基金申购、赎回与转让(一) 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本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
16、日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二) 申购和赎回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本基金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三) 申购和赎回金额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基金投资
17、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四)申购和赎回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申购费=申购金额1%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8、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五)申购份额计算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误差计入基金财产。2、赎回金额计算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误差计入基金财产。3、申购
19、资金利息处理方式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六) 巨额赎回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处理方式(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0、。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进行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申请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21、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进行资产变现可能使
22、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3)巨额赎回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情形及处理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上限;(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23、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形;(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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