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概述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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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法 第一章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5学时)目的及要求:掌握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认识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特点。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法条:合同法:第2条、第123条、第124条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施行:第56条合同法: 第3条、 第4条、第5条、第6条、 第7条一、合同的概念:(一)早期合同法上:契约 合同(二)合同的词源: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 (三)两大法系上: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
2、允诺 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四)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注意:合同必须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及事实行为区分问题:民法通则第58一59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不一致的,应如何适用? 答案应是:(1)对于合同行为,优先适用合同法;(2)对于非合同的其他民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以合意为基础,区分合同及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双方及多方之分 ;(2)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当事人达成了合意。注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1)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合意。合意是合同 成立的一个标志。
4、(2)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包括欺诈在内的五种可撤销合同,统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统统已经成立的合同。(3)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注意:正确区分合同及非合同(四)合同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注意: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及合同法上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未否定本条文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换言之,并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
5、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行政合同也不属其调整范围。 下列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下列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协议;市政府及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当注意:凡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作为合同当事人及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第二节合同及债 一、债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1)为财产权;(2)为请求权;(3)为相对权: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债务人本身,而不及
6、于任何他人;(4)为有期限权; (5)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互不排斥其存在;(6)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别。二、 债乃合同之上位概念基于债之性质及发生原因,其分类可用下图表示: 三、合同及债的几个重要分类(一)特定物之债、种类之债(二)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特征在于多数人中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当事人一方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 连带之债的内外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别就内外关系上考察: (1)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偿还全部
7、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对外关系之一)。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对外关系之二)。 (3)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其取得了在债务人内部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对内关系之一)。 (4)第(3)项之追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两个限制(对内关系之二):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连带之债的免除问题: 整体免除: 换言之,整体免除之效力,及于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 个别免除: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的效力,对外及于全体债务人。
8、对内及于连带债务人之内部按份之债。(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二者区分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转化的方法主要有三:(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行使选择权; (3)其他标的出现履行不能。 就行使选择权而言,该选择权为形成权,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即可。选择权之归属,依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理期间或约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第三节 合 同 关 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及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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