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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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阅读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案例资料 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 【案例 1】还建项视同销售收的价格如何确定?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中,包括商业、写字楼、住宅、位等业态,其中 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型商品房、经适房三个类型。该项住型商品房和经适 房在招标件中确认为还建项,单价已经由政府确定,不得更改。在进该项 的完清算时,还建房的销售收应做视同销售收处理,同时,将此额 确认为项拆迁补偿费计开发成本。 问题: 如何确定还建项视同销售收的价格? 政策依据: 1.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31 号)第七条明确,企业将开发产品于捐赠
2、、赞助、职福利、奖励、对外投 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的货币性资 产等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 利时确认收(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或利润)的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 近期或本年度最近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 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 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关于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本项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 按 国 家税务总局关
3、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87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确认收,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 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拆迁补偿费。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阅读 3.北京市五部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 (京 建发2013510 号)第三条规定,住型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同 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 30%左右的平确定。 事务所意: 根据件规定,按住型商品单价 22000 元除以 0.7 得出 31500 元/平的 单价来确认视同销售单价。 企业
4、意: 如果按经适房或住型商品政府规定的单价,作为视同销售单价太低,企业 认为不合理;如果按商品房单价,则由于户型、建造标准和经适房不样,也不 合理,所以,企业最终同意事务所意。 建议: 以实物式进补偿的情况下, 销售收的确定应以拆迁时点的价格进调 整。按照建委件“住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 住房低 30%左右的平确定”进调整。 【案例 2】政府专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财政性资处理? 基本情况: 某企业 2016 年取得财政局般公共预算 1 亿元,专项于燃电价格补 贴。资拨付件规定:“请专款专,严禁改变资使途,严格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账务处理,并将账处理结果以书形式于
5、30 内报财政 局备案。” 问题: 企业 2016 年取得的财政资 1亿元是否符合不征税收条件?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除属于国 家投资和资使后要求归还本的以外,均应计企业当年收总额。 2.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及其他部 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阅读 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
6、专项途的资拨付件; ()财政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对该资 有专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 的出单独进核算。 事务所意: 企业 2016 年取得的财政资 1亿元, 没有 70号规定的专资管理办法, 因此应在收到补贴年度,即 2016 年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意: 该项补贴虽然没有 70 号规定的专资管理办法,但是拨付件对该笔 资有专的管理与核算要求,因此符合 70 号关于不征税收的条件,不同 意在 2016 年计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 财政局提供的资拨付件规定,可以理解为明确了资管理办法,同时最 好能够取得财政部出具的资管理预算等相应的其他资料
7、来持此项, 可以 按照不征税收进处理。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7年1205 思考题: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还建项视同销售收的价格如何确定? 2.政府专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财政性资处理? 重组背后有机解析重组代偿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情简介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1997年其主管 国资部以追加投资的形式将持有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800 万股国有股股权(每股 1元)划转给 A 公司。 A 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期股权投资” 800万 贷:“资本公积”800万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阅读 甲公司于 2002 年 12
8、 19上市。 后因连续亏损, 甲公司临退市险, 2008 年经股东会批准进清壳重组。 甲公司清壳框架协议协议中明确,由公 司完成对甲公司的清壳重组,重组案如下: 、甲公司将全部资产、债务、或有债务转让给公司。甲公司债务额 5 亿元,先由公司出借资偿还,由甲公司的股东将所持股份的 50%共 5000 万股质押给公司(其中 A 公司 400万股) 。 、甲公司完成清壳后定向增发丙企业,换取丙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交易完 成后,甲公司更名为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丙公司上市后,由 公司在级市场出售甲公司的股东所质押的股票(通过各股东账户) ,交易 额全部归公司所有。 各股东余下的 50%股份
9、相应变更为丙公司的流通股份。 2008 年 12 ,公司在级市场上减持各股东所质押的股票(通过各 股东账户) ,A 公司收到股票交易及银转帐凭据,其质押的 400 万股交易额 共计 5000 万元。A 公司将 5000 万元作为甲公司重组代价划转给公司,会计处 理上在作“投资收益”的同时,将该项重组代价作“营业外出”处理。公司收到 上述款项后,将其中 4000 万元划 A 市财政局于安置甲公司职等完成清壳 作,余下的 1000万元公司作为应税收账,并向 A 公司出具了应税凭证。 A 公司全年其他收,也未取得股息、红利,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以所质押的股票交易额 5000 万元为基数分别
10、计算扣除了 2008 年业务宣传 费和业务招待费。 稽查处理意: 、该项股权质押业务涉税 该项股权质押业务实质上是A公司以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为代价, 为甲公司偿还债务。应分解为转让股权和代为偿债两项业务进所得税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额的确认。 A 公司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的 50%的质押给 公司, 股权转让收的额应依据其转让股权占全部股东转让股权的例与全 部股东代偿债总额(5 亿元)计算的实际偿债额确认,即按照 A 公司实际代 甲公司偿还的债务额 4000 万元(400/5000*50000)确认,不应按照该部分股 权在丙公司借壳上市后通过级市场减持的交易额 50
11、00万元确认。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案例阅读 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 A 公司主管国资部以追加投资的形式将持有的甲公 司 800 万股国有股(每股 1 元)股权划转给 A 公司,其实质是以货币资产(股 权)对 A 公司进投资。A 公司应按每股 1元确认收到的股权的投资成本。故 A 公司转让的 50%的股权投资成本应为 400万元(800*1*50%) 。 股权转让收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 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应于转让协 议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续时,确认收的实现。A 公司股权转让为在质押 股权时已发,转让协议已效,但并未办理股权变
12、更续,因此在质押股权时 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收。 A 公司应于该部分股权在丙公司借壳上市后通过级市 场减持并完成股权变更续时,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收的实现。 综上, A 公司该项股权转让收益为 3600万元(4000-400) , 股权转让收的确 认时间为该部分股权在丙公司借壳上市后通过级市场减持并完成股权变更 续时,即 2008年 12。 三、代偿债出不能税前扣除 稽查过程中,A 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其是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业的投 资型企业,以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质押抵偿甲公司的债务,是为了避免因甲公 司退市造成该项股权投资损失, 该项代偿债出是其应承担的甲公司的重组代价, 是与其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13、的出,应予税前列。 稽查部认为: A 公司与甲公司均为独的企业法, 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的相关规定,两公司均是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A 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的股 权投资若发投资损失,可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 A 公司代甲公司 偿还债务的出属于与其取得收关的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有误 先,A 公司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可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 号)规定,以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作为基数 计算扣除,但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不可照执。即 A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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