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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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4月1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 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 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 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 序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政
2、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解释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提出解释意见并经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规章的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 或者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一)施行满两年的;(二)拟以政府规章为基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三)需要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或者全面修订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较多意见的;(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立法后评估报告或者建议作为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和以规章 为基础提出地方
3、性法规草案的参考依据。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 实施。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四)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它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使用“条例(草案)”“办法(草案)”和“规定(草案)”等称谓。政府规章的名称 一般使用“办法” “
4、规定”等称谓,但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拟定地方 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 上位法的规定,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 活动,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5、,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 操作性。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 府规章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 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和立法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八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市 财政保障。第二章立项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通过政府网 站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出立法项目名称和 主要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馈立法 项目建议采纳情况。
6、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认为 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于规定时间 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 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 章的必要性、基本思路、主要措施、有关法律依据、起草地方性 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的组织及其工作进度安排、拟向市司法行 政部门报送的时间等事项。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专题调研、协调会或者论证 会等形式,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拟订市 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 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二条
7、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市司法行政部门应 当就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拟在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 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 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由申请立项的部 门或者单位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 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草案,可以确定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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