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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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条款产品注册号:c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 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 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
2、,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当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 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 定,损害保险
3、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七)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动建设工程结构、 附属设施或设备位置、原有装饰装修,造成质量问题的;(A)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对建设工程进 行改造或维护;(九)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 袭击、谋反、政变;(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
4、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当的责任;(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 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 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当、损失分担等,以及
5、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六)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七)间接损失;(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根据本条款其他局部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当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 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局部。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
6、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7、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
8、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FI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口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己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假设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投保人基础资料、资质证明材料及近三年
9、财务报表;(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等;(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材料文件;(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工程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假设存在 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 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 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
10、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 的,投保人应于保险责任起始口前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情况和处理情况;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存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
11、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会议纪要、其他 合同文件等),保存施工监理人、设计人、工程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 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的所有文件;(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 确定损失的方式);(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 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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