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餐厨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呼 和浩特市餐厨
2、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 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 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 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处 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 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 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交 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
3、正;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和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 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依照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生活住宅区域, 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 器;(二)办公区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办公场所和写字楼、学校等场所,除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三类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按照呼和浩特市餐厨 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 管理办
4、法规定,可以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 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集贸市场等厨余垃圾较多场所,可以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指定的 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处置场所。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责任人预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运输的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运输。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
5、时间内 及时收运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到城市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收集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 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 洁;(四)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 向等,并向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置厂(场) 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 守
6、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 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 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二十七条从事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 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事故,并向所在地区城市管 理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事故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 告。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 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 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商务、
8、市 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 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 违法投放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 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 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强对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信用
9、档案,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 息纳入信用档案,对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 评价结果。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 录,并归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洒、 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对
10、个人依法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
11、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外。第四H一条市辖区的非城市化地区、旗县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 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 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物品,包括 废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呼和浩特市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