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27讲第六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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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大纲要求: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知识点一:房地产登记制度一、房地产登记制度概述(一)房地产登记概念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根据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1契据登记制契据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契据登记制认为,当事人关于房地产权利在相关合同中的设定
2、、变更和解除,凭据有关合同、票据和税据进行实证,行政登记没有证据效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权属登记,但注重要求权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契据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契据登记制度注重当事人订立的和约,房地产权属方面的合同一经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与物权即同时成立。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不以政府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为准,政府登记机关也不承担登记责任。2产权登记制产权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在产权登记制度下,政府登记机关既要求房地产权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记要件,又要对所提
3、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经行政审查无误的,给予房地产权利登记,并颁发有关权属证件。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有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件,行使确认的权能。产权登记制下,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登记责任。经行政诉讼,如果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确权有误,司法部门也不代行行政权,而是判决行政登记机关撤销确权决定,由行政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决定。(三)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基本采用产权登记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4、(1)法律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必须按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对违反登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2)对权利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房地产权属清楚、证据齐全的,才予登记核准,不符要求的不予登记。(3)实行房地产权属发证制度,颁发的权属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房地产活动的凭证。(4)法律确认房地产权属证件效力,撤销权属证件需经法律程序。(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意义1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需要2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的需要3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依据。(五)房地产登记的原则1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2
5、属地管理原则知识点二:房屋权属登记(轮换考点)(一)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六项)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房屋权属进行总登记时,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2初始登记(1)初始登记即指对房屋产权进行的原始登记。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
6、,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三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2)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产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属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土地权属性质变更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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