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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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 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1、合同解释: 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 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 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 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
2、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 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 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一 意图解释原则二 专业解释原则三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 补充解释原则五 法官, 听我说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 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 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 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 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
3、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 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 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 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 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 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 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 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 行鉴定。鉴
4、定意见书称,该CRRT(连续肾脏替代疗法)治疗有手术适应症, 符合治疗原则。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 。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应该理解为连续 不间断的治疗过程,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陶抱山在 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 条件成就,遗嘱生效。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方式继承。 “本次手术”,是一个日常用语,而非医学用语,只能按照 理解来确定其意思,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次手术应当解 释成陶抱山意指这一次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的连续不间 断的手术治疗的总和,绝非单单一个手术。如果系列手术中有 一个手术不成
5、功,导致死亡,遗嘱都有效;如果系列手术都成 功,可以康复出院,那么遗嘱才无效。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 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 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案例简介: 2008年,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10年 定期死亡保险。投保时,李某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 填写“妻子”二字但并未写明其姓名。当时李某的妻子为 谢某。2010年李某与谢某离婚,并于2011年与张某结婚。 同年9月底,李某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李某的两位“妻 子”均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
6、保险金,并引发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没有指明其姓 名。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必须尊重双方 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结果, 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根据李某投保时的意图,受益人“妻子”应当是前妻 谢某,且再婚后未受益人未作更改。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李某 的前妻谢某保险金。 3、专业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 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在保险合同中除了
7、保险术语、 法律术语之外,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对于这些具 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 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 案例简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 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 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 雨;(7)洪水”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大雨是自然 灾害的一种;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 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 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赔,只有因条款中 列
8、明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赔付。而该案中大雨 未构成暴雨,不是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 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 各家看法:各家看法: 观点一: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自然灾害”一词是指一般的 自然灾害还是指条款中列明的几种自然灾害有争议,属于保险合 同中的“疑义条款”,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 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大雨亦是自然灾害的一种。 观点二: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因为第 30条适用的范围是在运用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不能得出确定的 结论时才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可以通 过整体解释和专业解释得出大雨不是承保范围的结论。所以第 30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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