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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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函(_)_号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_市_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_年_月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_月_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万股。其中_万股于_年_月_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注
2、册名称:湖北_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_市_镇_路_号 邮政编码: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3、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_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购买,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土地使用仅、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用上述有形或无形资产认购股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先进的和公司必需的; 2、必须持有产权证和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 3、作价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不高于当时国际或国内市场的公
4、允价格;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认购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含20)。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武汉证券登记中心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_集团公司、_公司、_公司、_股份有限公司、_股份有限公司发行_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_%。 第二十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万股,其中:法人股_万股,社会公众股_万股。_公司_万股,占股份总数的_%;_公司_股,占股份总数的_%;_公司_万股,占股份总
5、数的_%;其他社会法人合计持有_股,占股份总数的_%;社会公众股_万股,占股份总数的_%。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2、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6、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
7、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8、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
9、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
10、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1、股东: 1、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1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13、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可采取通讯的形式,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4、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
15、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此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的当日。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16、登记日;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7、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不能纳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书由
18、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集、召开程序、操作方法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
19、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对于临时提案的审核原则、临时提案
20、的内容及处理方式应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第二项“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
21、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含二分之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三分之二)。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
22、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23、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首先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应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并获监事会议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首先由职工民主选举,再推荐给监事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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