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岗替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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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交易中心同岗替代制度公共资交易中心同岗替代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公共资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良好形象,增强工作人员效劳意识,进步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同岗替代(又称A、B角)是指交易中心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一样相似岗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第三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分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属“窗口岗位的,应有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办其业务,防止客户到中心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第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提早向本股室负责人报告正在办理
2、和待办的事项,并提早做好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A、B角间应做好工作衔接,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缺岗。第五条 A角负责处理本职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B角应熟悉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已明确、标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交A角。第六条 交易中心领导层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 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第七条 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 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第八条 违背本规定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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