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地产法论述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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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收回参考答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国家不能随意提前收回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不可以提前收回。有两种情形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其二,闲置土地达一定年限以上。1因公共利益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 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理解为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包括国防、交通、水利、教育、科研、公共卫生以及其他公共、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
2、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 第 148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注意, 这里仅补偿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而非该建设用地。后者归国家所有,不适用有偿征收的规定,但应退还相应的出让金。2.因闲置而收回。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 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
3、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另外, 土地管理法第 58 条第一款第二项还将“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提前收回的理由。这种情形,同样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论述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致原则我国奉行房地产权一致原则。房地产权一致原则由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组成。1主体一致。在我国,法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人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分离。 ” ; 暂行条例
4、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一同处分。 房屋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原则必然要求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地一同转让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暂行条例也规定了该原则,其中第 23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 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建筑物,
5、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简言之,我国创立了房屋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处分(物权法第 146 条确定“房随地走” ) 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处分而处分(147条确定“地随房走”)两个原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6、-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3、一同处分原则的两个例外:一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例外。(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对已购公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房屋所有人无权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是划拨土地。3、论述异议登记1异
7、议登记的意义。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异议登记申请人并非因为异议登记就取得任何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 通过临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房地产物权异议内容, 排除登记的公信力, 排斥第三人的信赖, 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己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不是对错误登记的最终修正,对登记错误彻底改正的登记为更正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在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异议登记
8、。2.异议登记的要件其一,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其二,异议登记不需要经原权利人同意。其三,登记机关只要做形式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可。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真正权利人就要提交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 登记名义人无权利等证明材料。异议登记一旦成立,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3.异议登记的注销。土地登记办法第6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起诉的 ;(
9、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4.异议登记不当的责任。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的司法解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则可以归纳如下
10、: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有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2.承包人的工程款清偿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优先于以该工程设定的抵押权,但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优先权)。3.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款项,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承包人的利息损失或违约金。4.优先权行使
11、的期限为6 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进度款可通过其他民事诉请的办法来解决, 但只要到了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 进度款就成了结算款,仍可得到优先权的保护。5.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需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为前提。5、分析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参考答案:1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屋质量不合标准,影响居住和使用, 但可以通过修复或赔偿损失加以弥补;另一类是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因而需要解除合同。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有:(1)裂缝问题。主要因为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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