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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进口合同范本3篇进口合同是指中国境内的中方与中国境外的外方之间就我方接受进口货物并支付货款而达成的协议。一般进口合同多使用“购货确认书”,数量较大或交易条件复杂的合同,则多使用正式的进口合同。以下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货物进口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货物进口合同范本一 _市 _年_月_日 俄罗斯_市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中国_市_公司(下称公司)签订本合同如下: 1.合同的标的;价格和总价 外贸公司在俄中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俄中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由俄罗斯向中国供货的总值为_美元。 公司相
2、应地在中国俄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中俄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中国向俄罗斯供货的总值为_美元。 2.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3.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以上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
3、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4.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5.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订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九个月。 6.索赔 购方可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度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
4、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从实际情况看来,不是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之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返回地
5、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_%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责任。 在终点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7.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
6、情况一方凭其国家有关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中方为中国贸促会,俄方为俄罗斯工商会。 8.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 9.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件”办理。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与补充意见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鉴定后才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_购方:_ 地址:_地址:_ 电传:_电传:_ 传真:_
7、传真:_ 电话:_电话:_ 国际电报:_国际电报:_ 10.运输地址 发货人:_收货人:_ 发站:_到站:_ 售方签字:_购方签字:_ 货物进口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_ 甲方:_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_代表。 乙方: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_代表。 目录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可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 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_(供方)与乙方_(购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
8、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_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_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_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发货前_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
9、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_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_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
10、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_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
11、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 如这些情况延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仲裁 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 第九条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语言 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
12、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合同的效力。 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本合同于_年_在俄罗斯_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_ 购方:_ 附件1本附件为_和_于_签订的第_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_供应下列设备: 货物进口合同范本三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13、: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原产地国别: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
14、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 10.装运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15、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 (d)品质证明书; (e)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 (f)原产地证明书; (g)发货通知书。 15.装
16、运条件: 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
17、物仓储保管费用。 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15.5可以/不得转船。 15.6可以/不得分运。 15.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8、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 16.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买方。 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
19、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0.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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