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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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3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
2、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第三条【基本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科学布局、经济适用、互联互通”基本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充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0 页 -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先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目标,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配套电网改造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停车场规划。第六条【建设类型】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分类选择适宜建设类型,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专用充电设
3、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慢结合;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特殊行业以换电为补充。鼓励专用、个人采用可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要的充电设施。第七条【配置比例】充电设施建设配置比例应因地制宜。(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的需要。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二)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
4、例不低于20%。2020 年建设比例不低于 10%。(三)建设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0 页 -公共快充设施。2020 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100%。(四)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充设施。(五)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根据运营需求和电动汽车推广目标配建充电设施。(六)城市公共快充站与电动汽车比例大于1:2000。鼓励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八条【分区推进】结合各地区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阶段,全省分为加快
5、发展、示范推广、积极促进三类区域。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建设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等必须按照规划配置比例如期完成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建设方式可以是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第十条【建设主体】鼓励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充电设施运营等各类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应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4S 店)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0
6、 页 -制度。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设施项目应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个人在住宅小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不进行备案,其他类型充电设施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设备要求】充电设备应符合国标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支持充电交易卡、网络移动支付等两种及以上支付方式,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鼓励采取电压输出幅度宽、充电功率可自调整,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施。第十三条【建设规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其他现行规定。专(公)用充电设施场所须按统一标准,配建满足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标识
7、。第十四条【验收管理】享受财政奖补或参与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省级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并通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组织的验收。第十五条【验收标准】充电设施验收按照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和省内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运营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在河南省内完成工商注册,满足相关资格条件,从事充换电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第十七条【资格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商实行分级管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0 页 -根据经营行政范围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类,各类充电设施运营商需向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
8、案。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的运营商在同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充换电运营。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申请省级备案的运营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循国家及我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二)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三)需有8 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四)需具备企业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接入省级智能服务平台。(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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