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金融服务外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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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目录一、综述二、定义三、指引原则概述四、外包的动机及行业分布五、外包发展趋势六、监管发展七、外包的主要风险八、指引原则的相关问题九、外包原则详解十、附录 1:案例分析十一、附录 2:缩写名称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27 页 -2/27一、综述全球金融服务机构 越来越多地 将原先自行承担的业务转交外包服务商完成。监管当局进行的行业调研显示,金融服务机构已将相当一部分的业务外包出去,外包的安排也日渐复杂。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外包,可以将风险管理及合规等职责转交给不受监管且能进行离岸操作的服务商进行运作。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机构如何能对所负责的业务及风险控
2、制保持信心?如何能知道自己的业务是否遵循了监管要求?当监管当局质询时,这些机构又怎样能表明自己确实在按章办事?为回答上述问题并指导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受监管实体),联合论坛 11 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为外包制订高级指引原则。本文对有关主要问题及风险做了详细说明,并阐述了作为参考标准的高级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银行、保险及证券业。每个行业22的国际委员会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规定。目前外包日益成为降低成本及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其中涉及到的领域包括:信息技术(如应用开发,编程及译码)、专业运作(如某些金融、会计领域,后台业务及处理、管理活动)、执行合约功能(如客服中心)。行业报告及监管
3、调查表明,在金融公司安排外包的过程中,其它公司(包括公司集团内的相关公司及服务商)发挥着重要作用 33。一个受监管实体的职能与业务可通过多种方式来执行,有关职能可拆分为产品制造、市场营销、后台支持与分销等。如果各种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27 页 -3/27能的实施地点不同,但仍由本实体内部的部门来负责,则此类情况就不属于外包。该实体应在常规风险管理框架内防范有关风险。当前更为复杂的外包安排不断涌现。在每种安排中,无论服务商是否受到监管,但都要受到联合论坛原则的约束。各种行业及监管报告指出,外包涉及风险转移及管理方面(多与跨境业务相关)的问题。各行业与监
4、管当局认为,受监管实体越来越多地依赖外包业务,可能会影响到其管理风险及服从监管要求的能力。另外,监管当局还担心:受监管实体采取适当措施管理风险及遵守监管要求的能力,可能因外包而难以有效向监管当局表明。在外包业务引起的这些问题之一是对外包业务的过分依赖会严重影响到受监管实体的可持续性及其履行客户责任的能力。受监管实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风险:制定全面与清晰的外包政策、建立有效风险监管流程、要求外包公司制定应急计划、协商达成合理的外包合同、分析服务商的财务与基础设施状况。监管当局能够通过以下措施减少外包过程产生的问题:在评估单个公司时充分考虑业务外包情况、在分析系统风险时要考虑服务商的风险集中问
5、题。监管当局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受监管实体如何能保持强有力的公司治理。监管当局也担忧业务外包会影响受监管实体履行监管义务。除非市场与监管当局的影响联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量,否则随着金融行业对外部服务商依赖程度的加深及IT 技术的迅速发展,业务外包可能导致系统性问题。本文对以上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并为公司及监管当局制定了一套原则,以帮助它们在不影响公司效率与效能的前提下,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27 页 -4/27二、定义本文所指的 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为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
6、动。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受监管实体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有时被称为“转包”)。受监管实体将外包的高级原则运用到具体的外包业务时,应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应根据外包业务对受监管实体业务的重要性来应用。第二,外包实体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附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当需要对附属实体运用外包原则时,可做适当修改,使其体现出集团内部外包业务风险的差异。第三,服务商是否受独立监管当局的监管。按此定义,外包不包括购买合同。此处“购买”被定义为:从供应商取得服务、货物或设备,但买方不转移与客户有关的财产权信息或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受监管实体 是指由监管当局授权从
7、事受监管活动的机构。本文提出的原则即是针对这样的实体。外包服务商(或称服务商、第三方),是指代表受监管实体承担外包业务的实体。监管当局 是指所有授权受监管实体从事任何受监管业务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管的机构。三、指引原则概述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27 页 -5/27联合论坛制定了九条高级指引原则,其中前7 个原则涉及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义务,后两个涉及监管当局的角色与义务。以下是对这些原则的概述,后文的第九部分将有详细阐述。1从事业务外包的受监管实体应制定全面的政策以指导评估是否及如何进行业务外包。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外包政策及有关活动负有责任。2受监管实体应
8、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程序以指导外包业务及与服务商的关系。3受监管实体应确保外包管理既不能影响履行对客户及监管当局的责任,也不能损害监管当局的监管效能。4受监管实体应尽职选择外包服务商。5外包书面合同应包括有关外包管理的所有重要因素,如权利、义务与各方预期等。外包关系受此书面合同制约。6受监管实体与服务商应建立应急计划,包括灾害恢复计划及备份设施的定期测试计划。7受监管实体应采取措施,确保外包服务商严守受监管实体及其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故意或无意对未授权人士泄露。8监管当局应把外包业务作为对受监管实体评估的组成部分。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受监管实体履行监管要求的能力不受影响。9监管当局应认识到
9、多个受监管实体将业务集中外包给少数几个的外包服务商可能带来的风险。四、外包的动机及行业分布大量证据表明近年来外包业务增长迅速。例如,德勤会计事务所(Deloitte)估计在 2004 年后的五年内,美国金融服务业将有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27 页 -6/273560 亿美元(占到此行业成本的15)的业务外包到境外 44。外包研究所对各种公司及组织的外包活动进行了调查,在其公布的第五次行业外包年度索引中列出了各行业外包业务占总业务的比重(图 1)从图可见,信息技术行业的外包业务最多,这也与联合论坛成员的实际情况及其它方面研究相吻合。据估计2003 年全球
10、IT 行业的支出高达 3400 亿美元,其中的1200亿美元为外包支出。图中的外包比重数据显示了外包正由特定业务外包转向战略性外包。诸多商业性原因促成了业务外包的出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为显著降低成本?通过将业务外包给某一领域中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经营者,或外包给能利用其它国家廉价劳动力的经营者。图2列出了业务外包的主要原因。图 2:外包原因资料来源:外包机构?第五次外包年度索引(2004)欧洲中央银行对外包动机进行的调查显示了欧盟国家外包动机的具体情况(图3)。图 3:欧洲中央银行对外包动机的调查资料来源:欧洲中央银行2004 年报尽管外包在各金融行业都有相当增长,但每个行业的外包模式却不尽相
11、同。特别是基金管理业及保险业有时会将核心业务外包,这包括: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27 页 -7/27投资管理:许多保险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目前将投资管理外包给外部机构及/或相关实体。基金单位定价及托管:在许多情况下,单位连接基金及产品的单位定价及托管安排等外包给服务商。核保与索赔支付:核保人允许保险经纪人代其处理索偿,并要求后者承担某些核保风险。外包核心业务的原因包括进入市场时核心技能的重要性及规模经济的优势等。不过这样做也会出现一些问题(见附录1 中的案例3)。五、外包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将业务外包已有多年历史。例如自1970年以来,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
12、本,将一些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及存储记录等)外包。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术升级的推动下,外包交易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并涉及整个IT 行业。随后,外包出现在人力资源等更多的战略领域。同期出现了一种名为“业务处理外包(BPO)”的新形式,是一种点到点(end-to-end)的商业链外包。在BPO 中,金融机构与服务商的关系也由传统的服务提供转变为战略合作。外包的另一个趋势是“离岸化”,即将业务外包到境外。许多跨国公司试图通过建立离岸交易及服务中心来提高本机构整体的效率。金融机构除将业务外包给服务商外,也会把一些业务交由海外附属机构来完成。表 1 列出了在印度从事外包业务的若干金融机构及
13、其人员规模。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27 页 -8/27表 1 在印度从事外包业务的若干金融机构(2003)公司人员规模(人)公司人员规模(人)荷兰银行(ABN Amro)超过 300 美国运通(Amex)超过 1000 金盛保险(Axa)380 花旗集团(Citigroup)3000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500 通用公司(GE)11000 汇丰集团(HSBC)2000 JP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480 梅隆金融(Mellon Financial)240 美林集团(Merrill Lynch)350 渣打(Stand
14、ard Chartered)3000 资料来源:德勤会计事务所在美联储理事会会议上做的银行的离岸及跨境外包报告(2004年 3 月 20日)。有证据表明,中国、马来西亚及菲律宾也被视为开展外包的理想地区。根据德勤会计事务所2004年的报告 55,离岸业务将在本世纪初的十年内持续增长。报告估计,在2003 年全部金融服务公司中约76%拥有离岸机构,而2002 年这一比例仅为 29。报告预测 2005年的离岸业务市场产值将达到2100亿美元,2010 年达到 4000 亿美元,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20。报告指出,大公司具有离岸业务的比例显著高于小公司;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建立自己的离岸业务机构。名师资
15、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27 页 -9/27离岸业务的增长产生了对“国家风险”进行监控的需要,即金融机构将业务外包给另一国家(地区)的服务商后,需要监视该国(地区)政府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及法制状况;同时也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与退出策略。另外,一家机构业应考虑商业持续性问题,即在极端情况下如何将外包业务迅速转回国内。六、监管发展监管当局已认识到外包带来的问题涉及国内及国际两个方面。联合论坛在制定适用所有金融行业的原则时,与多个国际工作组进行了合作。相关的国际合作包括:IOSCO常设委员会制定了针对证券公司的一套专门的外包原则,该原则旨在为联合论坛制定的高级原
16、则做补充。巴塞尔委员会与IAIS 关注新出现的外包业务及监管对策。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推进了原来由联络组启动的工作。在 2004 年 4 月,CEBS发布了外包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依据金融工具市场规则(MIFID),为欧盟执行有关外包的法律提出意见。在咨询期结束后,MIFID 预计将于 2006 年中期开始实施。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委员会(CEIOPS)也可能对外包表示关注。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为外包设立标准及立法控制。表2 是其中一些实际监管操作。表 2:各国对外包业务的监管操作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27 页
17、-10 /27澳大利亚200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银行外包的审慎标准,监管当局希望保险公司也能遵循同样的标准。比利时2004 年 6 月 1 日,基于 CEBS的征求意见稿,比利时的银行、金融与保险委员会(CBFA)发布了针对银行及投资服务行业的共同指引。关于保险行业实施这一指引的问题,目前也在征求意见。加拿大2001 年 5 月,金融机构管理署(OSFI)制定了关于外包的 B-10 指引。2003 年 12 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指引。所有受联邦监管的实体要从2004 年 12 月 15 日开始执行。法国在 2005 年初,第 97-02 条例增加了涉及信贷机构及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条款。
18、这些条款与外包业务有关,并对外包“核心”业务提出了特别规定。外包业务必须以书面合同订立,且合同中必须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及银行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外包及相关风险必须是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之一。德国2001 年 12 月德国监管当局发布了包括所有信贷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的外包指引,要求外包业务不能在以下方面带来负面影响:(1)这些业务或服务的秩序;(2)管理者监控及管理这些业务的能力;(3)德国金融监管局根据其司法权限对信贷机构进行审计的权利及实施监控信贷机构的能力。日本2001 年 4 月,日本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稳健操作文件,提出了对外包风险进行管理的要求。金融服务局颁布了金融机构检查手册,规定了外包
19、风险管理的检查重点。荷兰2004 年 4 月 1 日,荷兰银行(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当局)发布了组织及控制规则。该规则的第2.6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0 页,共 27 页 -11 /27节列出了对业务程序外包的规定。2004 年 2 月 1 日,Pensionen-&Verzekeringskamer(荷兰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的审慎监管机构)发布了对保险公司的外包管理规则。瑞士1999 年 8 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公布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公司在未经 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该指引规定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年审。要
20、求外包业务需以书面合同订立,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监控。董事会的职能及金融机构的核心管理职能不可外包。英国英国金融服务局(SFA)在临时审慎监管手册中制定了对银行及住房互助协会的业务外包指引。指引的P3 条款对保险也做出了同样规定。指引涵盖了重要与次要的外包业务,但主要针对重要的外包业务。在公司的对重要业务外包之前,须先通知 SFA。2004 年 12 月,SFA手册在增加的 SYSC 3A.7一节中提出了新的指引。美国(证券公司)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内部传统的业务在外包之前,证券监管当局不必提出反对。纽约证
21、券交易所的第342、346 及 382 条规则规定了(有些业务)应完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1 页,共 27 页 -12 /27禁止外包或仅允许外包给受监管实体。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或实体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之前,不得为其它机构进行证券交易。美国(银行)FFIEC(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美国五大金融监管机构的伞形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指引与公告,旨在阐明银行在管理 IT 外包风险方面的职责,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提供指导。最近修订的指引又专门对服务商关系的信息安全做出规定。目前美国银行在外包方面的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001-47 OCC 公告
22、,服务商关系:风险管理原则(2001 年 11 月)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 年 11月);FDIC的三个技术指引是:(1)挑选服务商的有效方法;(2)管理技术提供商执行风险管理的方法?服务水平协议;(3)管理多个服务商的技术手段(2001 年 6 月)FFIEC的 IT 手册: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 年 5 月),概述了监督及管理TSP风险的监管方法。2004 年中,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公布了IT 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终稿,为监管人员检查提供了指引与检查程序,包括评估金融机构建立、管理及监控IT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2 页,共
23、 27 页 -13 /27外包关系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保险公司)美国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监管保险外包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各种司法授权对基本业务外包进行监管。这方面的法律涉及管理一般代理人及服务商管理人的法律(具体有:全国保险业协会(NAIC)的管理一般代理人规范法、服务商管理规范章程)。其它外包业务由现场市场行为检查程序来处理。例如索赔处理或投资管理、监管当局处理违规行为的权限情况、阻止不公平索赔及不公平交易行为。NAIC 市场监管及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成立了服务商卖方工作组,处理当前监管当局未涉足但与保险公司业务外包有关的问题。工作组希望其建议能被编入NAIC 的市场行为监管手册。七、外包的
24、主要风险尽管业务外包对金融机构有诸多益处,但金融机构也必须面对外包业务的风险。主要风险见表3。表 3: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风险风险涉及领域战略风险服务商按照自己利益行事,从而可能有悖于受监管实体的整体战略目标未能对外包服务商实施适当监督缺乏充分的专业能力对服务商进行检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3 页,共 27 页 -14 /27名誉风险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差强人意与客户的互动不符合受监管实体的整体标准服务商的活动不符合受监管实体(在道德或其它方面)的规定合规风险未遵守隐私法未充分遵守客户与谨慎管理的法规外包提供者的合规与控制力不足操作风险技术失误缺乏足够财力以履行责任或提
25、供补偿欺诈或失误实施检查的成本过高退出策略风险由不适当市场退出引起的风险对手风险不适当的承销或错误的信用评级应收账款质量恶化国家风险可能由政治,社会或法律因素引起商业持续性计划更为复杂合同风险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离岸业务,选择管辖法律至关重要获得信息风险外包协议影响受监管实体向监管当局及时提供数据及信息集中与系统风险行业整体的风险集中于某一服务商。风险集中包括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4 页,共 27 页 -15 /27以下两方面:(1)单个公司缺乏对服务商的控制(2)对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八、指引原则的相关问题定义:联合论坛工作组(下称“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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