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知识产权案例集宣贯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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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 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
2、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 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 商标法 第 52 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立体商标的申请、审查不像平面商标那样简单,因此立体商标的注册成功相对来说就更为不易。企业的形象标志一般可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此次孙敦浩就是将本公司的形象标志“八角形球体”作为立体商标在2003年 12 月 22 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经过 3 年的严格审查后,最终为彭城市赢得了第一件立体商标。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
3、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芬特”饮料瓶的设计比较简单,整体缺乏显著性和独创性,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定。另外,根据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决定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问:如何判定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答: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是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 12 条为防止不适当注册,对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规定为
4、:(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芬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状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与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某果汁厂虽然刚刚起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欢迎,有人建议早日将果汁商标注册,厂长认为等企业发展壮大了也不迟。几年后,企业越做越大,厂长决定办理商标注册,但发现,该厂使用的商标早已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果汁饮品商标。商标
5、被抢注,使果汁厂不得不更改商标,这一行为造成很多包装及宣传成本的损失,突然改换商标,客户不认同,销量锐减。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答:我国商标法第4 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文义来看,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标即使未注册仍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保护强度不高,保护手段与保护注册商标的也不同。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答
6、: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显著性A 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以为万无一失,便随即花费大量成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7、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超导”一词的本意是指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备该特性的特殊材料。一方面,由于该词反映了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商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导”自称,若允许其注册,那么其竞争者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超导”特性了,显然这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具备“超导”特性的材料,但绝不会想到该产品是由 A 公司生产。综上所述,“超导”一词不能在这种产品上作为商标注册。案例:广西某公司在3 类牙膏、洗发液等
8、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田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认为,“田七”作为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对应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别作用,获准注册。但其他商品(非牙膏)驳回其部分申请。问:为何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该公司在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标?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成分。按我国商标法 第 11 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其他特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田七”采用一定独创性的书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了有关使用、宣传
9、证据,可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4 页 -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标除了原有的含义之外,在消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含义”。该“第二含义”的存在,被认为能够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但是,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之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使用。广东甲体育用品公司于2007 年 3月申请注册“福星及图”商标,同年5 月,北京奥组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
10、的申请。申请理由为,“福星及图”商标非法使用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奥林匹克标志,严重侵犯了北京奥组委的合法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广东甲公司的商标系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31 条的规定。问:商标法第31 条中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所有权利?商标法第31 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本条“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从条文文义整体出发。本案中,商评委即适用该条前段撤销了“福星”商标。商标法第31 条前段中所指的“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他人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殊标志权、肖像权等权利类型,不应
11、当包括他人的商标权。案例分析: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问:1、该画的著作权是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答: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如果原件不慎毁坏,画
12、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答: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专有性案例:2006 年 10 月 7 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中,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
13、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个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圈秘史”等文字标题。之后又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征订的广告宣传品上广为散发。问:请结合知识产权专有性特点,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我国著作权法 第 12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为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具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禁止未经许可对作品的复制、表演、广播、翻译等行为。由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即使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仍应当
14、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并且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首先,甲报社未经林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及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了与作品主题相反的文字,歪曲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标明作者姓名,其行为侵犯了林某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社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地域性案例:2005 年 8 月 24 日,深圳海关根据美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B 公司报关出口的NOVA 商标的男士衬衫。A 公司认为,NOVA 是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B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问:本案如何解决?答:被告B 公司虽
15、然在西班牙注册了NOVA 商标,但是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因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而 A 公司先于 B 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OVA 商标,因此受到中国法律保护。B 公司在中国生产印有NOVA 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于B公司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地域性案例: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 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答: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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