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xx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 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 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XX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 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委会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 导、监督、检查学籍管理工作。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
2、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 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小学教 导处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 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七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 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 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 管理,教导处负责建立。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 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对上述情况
3、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学籍号一人 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 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 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开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 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
4、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由外校转入我校1 .外地市学生转入我校的申请时间及流程外地学生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 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户籍材料和房产材料)一学校对转入学生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一转入学校集中向县教育局提交转入报 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 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一县教育局审核 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一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通知家长。2 .县区内各乡镇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申请时间及
5、流程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转入我校的时间一般为 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 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户籍材料和房产材 料)一学校对拟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一审核合格后, 我校会开具同意转入证明一学生家长携转入证明和相关材 料向原就读学校提交转转出申请一原就读学校审核合格后, 汇总材料集中上报县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一县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审核后回复学校一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通知家长。第十二条由我校转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出我校的,在有接收学校的前提 下,可以随时办理。具体流程如下:学生持接收学校的接收 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我校提出申请一我校汇总材料上报县主 管教育行
6、政部门统审核一审核合格后,学生家长通知转入学 校在学籍管理平台发起转入申请一学校平台核办完成后,学 生离校。第十三条转学考前须知.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等原那么。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 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 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 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
7、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 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 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存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 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 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 续。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 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 学。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 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存
8、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的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 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存在 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分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 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学校 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 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 许留级。
9、第二十四条德智体全面开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 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 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 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五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 育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 认,学校统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 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 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 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 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导处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 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 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 分。第二十九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XXXX中学校委会负责解释,自20XX 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