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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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方法(2020年11月2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那么,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 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 度。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方法。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 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
2、应当将涉 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 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I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精对苯二甲酸统称“PTA”,菜籽油简 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涤纶短纤简称“短纤”。单边持仓量与50万单边持仓量X 10%菜油单边持仓量10万10000单边持仓量210万单边持仓量又10%甲醇单边持仓量30万30000单边持仓量三30万单边持仓量X 10%玻璃单
3、边持仓量20万20000单边持仓量220万单边持仓量X 10%菜粕单边持仓量20万20000单边持仓量220万单边持仓量X 10%动力煤单边持仓量60万60000单边持仓量260万单边持仓量X 10%硅铁单边持仓量V10万10000单边持仓量210万单边持仓量又10%铺硅单边持仓量30万30000单边持仓量三30万单边持仓量又10%尿素单边持仓量10万10000单边持仓量N10万单边持仓量又10%纯碱单边持仓量20万20000单边持仓量N20万单边持仓量X 10%短纤单边持仓量10万10000单边持仓量210万单边持仓量又10%注:单位,手。普麦、强麦、早釉稻、菜籽、粳稻、晚釉稻、棉纱和苹 果
4、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 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匪本 日攵2000强麦1000早釉稻7500菜籽10000粳稻20000晚釉稻20000棉纱5000苹果1000红枣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10 一自挂牌至交割月前二个月最后 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日历 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 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红枣600200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
5、边持仓(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 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日攵600200强麦300100棉花4000800白糖60001000PTA100005000菜油30001000早釉稻2000400甲醇30001000玻璃50001000菜籽1000500菜粕20001000动力煤200004000粳稻3000500晚釉稻3000500硅铁20001000锦硅100002000棉纱500100苹果20020红枣4010尿素30001000纯碱4000800短纤1500300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那么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6、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 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 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第二十七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第二十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 所规定的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本方法第 七章强行平仓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 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 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
7、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局部或者全部的 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第三十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 各交易编码上所有开仓交易数量的合计数,不得超过一个客户的交易 限额。第三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 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 易所可以采取 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 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非期
8、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到达交易所对其 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12 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 持仓报告水平。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委托境外经纪机构 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报告,境外经纪机构 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大户持仓报告和其他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 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或 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 知
9、有关会员。第三十四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七章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第三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 强行平仓:(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进入
10、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分的;(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第三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原那么和程序: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会员 未在10时15分之前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 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 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
11、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 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 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 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三)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 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 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14(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 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 交易所先按第
12、(二)、(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那么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 平仓。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 知客户。属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 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三十七条第(四)、(五)、(六) 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第四十条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局部由交 易所按第三十八条所确定的原那么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 会员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强行平仓的价格
13、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四十一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 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第四十二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当;未能完 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当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第四十三条 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 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 所在会员先行承当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持仓人是境外经纪机构客 户的,境外经纪机构应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为该境
14、外经纪机构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 员先行承当后,自行向该境外经纪机构追索;境外经纪机构承当损失 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本方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 担,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四条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采 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意外 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二)出现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 将产生重大影响;(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境 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
15、交易规那么及其实施细那么并且对市场 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 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挂牌新合约,调整相关合约最 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等日期,调整标准仓单和交割相关业16 一 务,调整期权行权、履约及相关对冲业务,调整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 取消未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调整强行平仓实施时间,调整保证金收 取标准或者方式、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合约结算价、交割结算价,调 整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时间,调整结算数据发送方式等紧急措施; 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且相关交易指令、成交数据错误、丧失无法恢 复
16、的,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理事会可以决 定取消交易。出现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 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 暂停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等紧急措施。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第四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 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 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四十
17、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境外 经纪机构、客户报告情况:(一)合约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二)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异常;(三)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持仓异常;(四)会员资金异常;(五)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的投诉;(七)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涉及执法调查;(A)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交易所通过 提醒的,应当保存 录音;通过视频谈话的, 应当保存视频录像;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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