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民法典合同编 第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编 第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法典第三编第七章违约责任【第557576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 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通那么分编 条文释 义”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那么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
2、利义务关系终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债的性质,决定了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 过程。债权债务终止,是指有效的债权债务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得债权、 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正确地、适当地全面履行了债务。以下情况也属于债务的全面履行:(1)第三人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 照法律规定履行。(2)债务人按照约定或
3、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3)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一致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以房抵债的情形,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借款,现乙在债务履行期 届满后无力归还,因此与甲协商一致,以价值相当的乙所有的房屋抵债,在乙将房屋交付并 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甲之后,债务消灭。甲和乙约定不明时,为保护债权人甲的利益,不宜 认定为是合同的更新,而应认为是增加了一种给付,否那么,原债消灭,在乙不履行之后的以L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 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 .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4、没有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 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 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未催告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之后 才进行催告的,如果解除权长期存在,就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后仍然行使解除权,这不利于合 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 出,为实现确定性,应由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经研究,考虑到
5、其他形成权的一般除斥期间, 本条明确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该期间的起算期间并非解除权发生之日,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计算,这也与本法第199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但是,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 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 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另外,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放弃解除权。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 同自通知到
6、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那么合同自动解除,债 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 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 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规定。【条文释义】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562条第2款、第563条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L必须享有解除权。本法第562条第2款和第563条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作
7、了规 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即不享有解除权,自然不能行使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即使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2,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 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解除权产生之后,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解除权人必须行使解除 权才能使得合同解除。本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 当通知对方。同时,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在实践中,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为了给对方一个纠正自己违约的机会,可能会向对 方发出催告,载明要求对方履行,并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不履行的话,合同就自动解
8、除。 因此,本条第1款中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此项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认为解除通知 的发出人不享有解除权的,为防止随意解除合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防止进一步争议的发生, 对方自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通知发出人为了使得争 议最终确定,也可以在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 为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断发出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认为发出人享有解除 权,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 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对方对解除表示了异议,认为解
9、除通知的发出人不享有解除权的, 但对方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此时,为了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确定,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也可以在收到对方的异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行为的效力。本条第1款对此明确规定。首先,双方都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行为效力的权利;其次,对方的异议与向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 效力并不等同,对方提出异议不见得必须要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 力这种方式提出,而可以更为简便地提出。当然,解除权人也可以在解除权产生后,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
10、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人享有解除 权,那么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 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送达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的法律文书,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 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
11、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本法第1款从实际出发,借鉴 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那么,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拟灵活的规定。首先是针对 尚未履行的局部,由于解除终止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针对已经履行的局部,本条第1款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12、损失。如果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的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局部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 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局部,对债权人 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 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2) 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财产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13、。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 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2)返还财产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保存或者维护该财产所 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指的是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 添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的使用而无法恢复 原状的,或者虽然能够恢复原状但因为本钱过高等原因而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 偿。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法律成认合同解除与损害 赔偿并存。本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 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
14、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 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 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因为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获得 救济。(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 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那么。(4)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 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当 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 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
15、同解除后,违约方仍然要承当 赔偿责任。本条第2款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 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款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继 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解除与这些违约责任形式是互斥的责任形式。但是,合同因违 约而解除后,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当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当事人约定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定金等这些 违约责任条款时,合同解除后是否能够主张这些条款,也存在不同观点。经研究,本款
16、规定, 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适用这些约定条款,不仅可以表达当事人意志, 而且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本钱。这也与国际上的立法和实践趋势 相吻合。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的,应当适用本法第585条第 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那么。本条第3款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 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 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 偿,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请求权。担保本来就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在
17、合同 因主债务未履行而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债务人的责任也同样是因主债务未履行而 导致的,因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当担保责任,这也并不违反担保 人的通常意思。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变更的,基于自愿原那么, 应成认此种约定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合同终止影响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也终止,但是,如果当事人 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涉及
18、对合同终止后事务 的处理,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此种约定。本条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 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1)银行汇票结算。(2)商 业汇票结算。(3)银行本票结算。(4)支票结算。(5)汇兑。(6)委托收款。如果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和定金的约定也可以被认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应当注意的是,与解决争议方法有关的仲裁、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管辖等条款,根据本 法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
19、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条文释义】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 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俏和约定抵俏。法定抵俏, 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使 得债
20、权人无须诉讼、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债权;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必相 互履行,节省双方互相履行所发生的费用,消灭债权债务;同时也具有担保的功能,如当事 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不能确保自己债权的实 现,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就能够确保 自己的债权相应实现。比方,某人在银行存款,又在同一银行借款,这两项债务都到期以后, 如果该借款人信用不佳,那么将有可能发生信用风险,此时,如果赋予银行抵销权,就可以担 保其债权的实现,及时地化解风险。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抵销发
21、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 负有效的债务,又互享有效的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 销。其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当事人应当对用以抵销的债权具有处分权。同时,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也不得将之作为主动 债权用以抵销,否那么即为剥夺相对人的抗辩权。2 .被抵销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在提出抵销的一方 所享有的主动债权的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那么,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务,牺牲其期限利益。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债务均已经到期,那么双方均可 主张抵销,合同法第99条第1款即
22、规定了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在立法过程中,有意 见提出,如果主动债权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被动债权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至, 应当也允许主动债权人主张抵销。经研究,主动债权人此时应当也可以主张抵销,这实际上 是其放弃了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只要主动债权一方提前履行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也是根据本法第530条得出的结论。为明确这一点,本条第1款对合同法第99条第1款 的规定予以修改。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履行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对此,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设有明文规定。3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
23、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异。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那么上不允许抵 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还说明,用以抵销的债务的标的应当是 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 灭。履行地点不属于种类和品质的范畴,因此履行地点不同的同种类同品质的债务,也可以 抵销,但主张抵销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抵销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 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以下情况除外:L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1)必须履行的 债务不得抵销。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
24、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2)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以及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不作为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此种债务不经过相互实际履行,就无法实现债权的目的。 (4)故意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债务人的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防止债权人任意侵犯债 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且会诱发故意的侵权行为。(5) 约定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主张抵销。 (6)相互出资的义务不得抵销,即使仅存在两个出资人。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并未规定此种例外,立法过程中, 有意见提出,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557-576条 民法典合同编 第7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576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 民法典 合同 权利义务 终止 557 576 逐条 权威 释义 全国人大 法工委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39918806.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