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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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 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防止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 售点的布局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 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开展原那么,
2、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开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等,配有门岗,非小区居住人员无法随意进出的住宅小区。本规划所称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综合性市场、工业园、开 发区是指政府统一规划的、有统一管理方的、形成了相对封闭或 独立交易环境的市场或区域。本规划所称主营业务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 载明的经营范围和专卖队员实地核查、市场检查中查明的经营范 围予以认定。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以房产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本规
3、划涉及的业态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 845号) 予以认定。本规划所称旅游景点以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A级旅 游景区名录内的景点为准。本规定涉及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巴 南区教育委员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 育机构名单和专卖队员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机构予以认定。第十八条一般市场单元当期可新设零售点数量以公布数量 为准,不受公布期间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也不受实施周期内除 新办以外的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 “内”包含本数。10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巴南区烟草专卖局负
4、责解释。第二H一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2020 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巴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定(巴烟局(2020) 16号)同时废止。11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 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第五条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对 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第六条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以封 闭式住宅小区、农贸市场、行政村、交通枢纽站等相对独立区域 为特殊市场单元。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千人持证率、零售点 盈利水平、卷烟销售金额、产业开展要求等指标,测算一般市场 单元
5、的零售点合理容量并划分饱和度区域;根据住宅小区户数等, 设置特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开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 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以每半年为周期开展综合评估,确 定辖区不饱和一般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重庆市烟草专 卖局外网( s: 966599. com/)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 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时该单元原有容量办 理。第八条现有有效许可证数量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 元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容量饱和单元不得新增零售点。容量不 饱和的一般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元上一周期 末零售
6、点数量的2%,且该单元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合理容量。 特殊市场单元以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容量为 合理容量。办理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本单元的零售点数量及零售点合 理容量为准。第九条 辖区一般市场单元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划第八 条规定,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未列明的区域或场所, 按照本条一般市场单元的标准设置零售点。第十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作为特殊市场单元,住宅小区内可 设置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门面按住户1000户/个的标 准设置零售点(缺乏10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 置4个零售点。如该单元已有许可证数量未到达上述容量,
7、可不 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但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或小区外围临街门面的已有许可证数量 如已到达本条规定容量,新增零售点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且零 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第十一条 以下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划第八条规定和以下容量、间距要求:(一)各镇下辖行政村区域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应 设置在村委会和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100米范围内或集中居民 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二)农贸市场内按商铺1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不含 摊位;缺乏1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 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三)专业市场内(含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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