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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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启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 业,鼓励社会资本
2、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 以拒绝接收,并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责令投放 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毕。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运输工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
3、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所,保 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 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四)向社会公开服务 才安照约定时间或者采取预约方式收集可回收物和 有害垃圾,每天定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六)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七)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
4、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降低污染的 处理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采用资源化回收或者无害化 方式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其他资源化利用技术,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燃烧等无害化方式处理。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正常运转;(二)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
5、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 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 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五)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报备。第三十八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物业服务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才是高回收效率。第三十九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其生产、 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再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
6、、推动和监督废玻璃、废 木头等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价值可回 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 原那么,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和补偿机制。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转出地和转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协 商一致。转出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双方议定的方式,对转入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第六章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
7、减量、分类意识推动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气氛。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实践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公益宣 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等企业应当设立每年一次以上的开放日或者网络 开放平台才妾受公众参观和访问,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和参与度。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 制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鼓励环境卫生、餐饮、文化和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 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生活垃圾管理自律规范,开展本
8、行业内的生活垃圾 减量、分类的评价和培训I,引导并催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有关工 作。第四十六条鼓励通过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 监督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 运输、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9、)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的原那么,建立生活垃圾网格化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 省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 门实现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 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立即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 告,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
10、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 执法联动机制。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对从事投 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 催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告; 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
11、告。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选聘社会监督员等方式, 支持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章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 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 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生
12、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第五十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催促引导村民参与生活垃圾的源 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活动。第五十七条农村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 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第五十八条农村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当由村民交村保洁员或者自行投 放至村内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第五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情况确定。有条件的乡(镇),农村 生活垃圾可以实行日产日清。第六十条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采用讴肥等无害 化方式处理;村民无法自
13、行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选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减少生活垃圾的外运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或者环境平安事故发生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撤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 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14、,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 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守安照以下 规定处分:(一)运输工具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 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
15、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分:(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正常运转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三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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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生活 垃圾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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