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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 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开展,根据省农业 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方法(粤农农规2020) 1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 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 农农【2021】3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 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 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到达规定标准,
2、 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 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 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注重高质量开展。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1 .原那么上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 .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3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 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 以上。4 .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 争能力到达规
3、定标准。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 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方法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 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具体申报程序为: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当充分征求本级发改、财政、市场监 管、税务等部门意见,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并附加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七条认定程序:1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或 专
4、家,对各县(市、区)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 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 .市农业农村局对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 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开展 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 销社以及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3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 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 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 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 核实并作出处理。4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 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
5、名义授予“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证书和牌匾。第八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 政策。第三章运行监测第九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 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 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 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第H一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原那么上参照申报认定的 标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 取消其“江
6、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 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我市省级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由上级组织监测,不纳入 本市监测范围。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 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 企业解决开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 村局。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 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以下第5
7、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 .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 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2 .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平安事故, 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3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分 的;4 .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分且经整改 仍不达标的;.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5 .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6 .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7 .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平安定量检测中,
8、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8 .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9 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 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优 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 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方法,制定 县(市、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方法,开展重点农业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9、本方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江门市重 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方法(江农201512 号)同时废止。附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附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标评标 指及分准企业 规模(30 分)L年销售 收入/交 易额农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 (台山、开平、恩平市2000万元),或种植业、 休闲农业企业10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 7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 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
10、,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3000 万元(台山、开平、恩平 市2000万元)的计25分、 不达标的计0分;每超过 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 分。农产品交易额达5 亿元(台山、开平、 恩平市3. 5亿元) 的计25分、不达 标的计0分;每超 过2000万元加1 分,最高加5分。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 亿元(台山、开平、 恩平市7000万元) 的计25分、不达标 的计0分;每超过 1000万元加1分,最 高加5分。从事陈皮、大米、茶叶、鳗鱼、 马冈鹅、禽蛋的主营业务收入达 到1000万元;农技推广类的到达 500万元,计25分、不达标的计 0分;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 最高加5分。2.总资产
11、10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为700万元) 及以上,或种植业企业300万元(台山、开平、 恩平市200万元)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2000万元(台山、开平、 恩平市1500万元)及以 上,不达标的扣2分。5000万元(台山、 开平、恩平市3500 万元)及以上,不 达标的扣2分。/3.固定 资产700万元(台山、开平、恩平市500万元)及以 上,或种植企业200万元(恩平市150万元), 不达标的扣2分。1000万元(台山、开平、 恩平市700万元)及以上, 不达标的扣2分。2000万元(恩平市 1500万元)及以 上,不达标的扣2 分。/企业信用(15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
12、,欠税的计0分。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5分,假设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3.企业在金融机构和信用广东没有不良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分。企业资产负债率 (5分)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 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 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30%低于70% (含70%)的计3 分,高于70%的计0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5分)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总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计5分,基准利率的50%W报酬率基准利率的计3分,报酬率基准利率的50%的计0分
13、。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20 分)1、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协议、“订单农业”、产销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缺乏200户(不含)的计0分,200300 户(不含)的计5分,300400 (不含)户的计7分,到达400户的计10分,超过400户,每增加100户,加1分,最高加3分。其中:家畜、珍禽养殖 类带动农户缺乏50户(不含)的计0分,5070户(不含)的计5分,70100户(不含)的计7分,到达100户的计10分,超过100户,每增加20户, 加1分,最高加3分。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不达标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
14、0元的,每增加500元,加1分,最高加2分。企业类型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标评标隹 指及分卷企业生产示范基地与 设施 (10 分)1 .种植企业:粮油作物种植的300亩及以上; 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塘蔗种植的分别 到达20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或设施大棚种植 的30亩及以上;油茶种植的1000亩及以上; 商品林种植的5000亩及以上;其他作物种植的 50亩及以上。2 .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养殖年出栏量100万只 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 或年出栏牛羊1000头及以上。3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
15、 吨及以上。4 .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脂20,艘或年产量1000 吨及以上。5 .休闲农(渔)业企业:自有基地规模原那么上 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6 .其他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示范基地 或产量。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计0分。1 .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 林面积2万亩及以上。达 不到的计。分。2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 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 工场地和与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生产设施。到达一项 计5分,到达两项计10 分。3 .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 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 地和农产品保鲜贮运设 施。到达一项计5分,达 到两项计10分。有符合国家环保 要求的交易场地 和农产品运输、贮 藏设施。到
16、达一项 计5分,到达两项 计10分。有实体体脸店(场) 和保鲜贮运或其他 配套设施。到达一项 计5分,到达两项计 10分1 .陈皮、大米、茶叶、鳗鱼、马 冈鹅、禽蛋的企业:有与生产经 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 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到达一项计5 分,到达两项计10分。2 .农技推广类企业:有1项及以 上先进技术(良种)在全市范围 内有较大示范推广应用面积。视 推广应用情况计分,最高计10分。企业及产品竞争力(15 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1 .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计1分。2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1分。3 .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计
17、1分。4 .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的计2分5 .获得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6 .获“粤字号”农业品牌认定资质,计1分。7 .入围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企业、品牌产品,计1分。8 .获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9 .拥有创造专利证书,计2分;拥有其它专利的,计1分。10 .有商标注册证,计1分。11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12 .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13 .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M.获高新技术企业费格,计2分。15 .被评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16 .被列为省“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17 .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18 .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公园、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19 .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20 .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计1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