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答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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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经济法学作业 12022-04-15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打算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缘由打算将其股份转让给 C 公司;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就?1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事会成员为 3-13 名;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3、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的例外情形;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定;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3、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看法,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让;” 本案例中,服装
4、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打算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缘由打算将其股份转让给 C 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他股东征求看法;课堂争论记录表 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争论 1 / 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发言提纲: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9 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
5、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的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 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依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殊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才能和责任才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达到法定 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最
6、低限额:以生 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 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询问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详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 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 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暂时账户;以实物、工
7、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 20% ,国家对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 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需
8、经全体 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 称和住宅;( 2)公司经营范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益和 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 权、议事规章;(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 的其他事项
9、;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需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爱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2 / 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济法学作业 2 期中小论文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分析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 , 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 , 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 , 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视了经济法律 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
10、济法 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 : “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 : 在那里 ,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判;” 因此 , 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 双重失灵” 的功能 , 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 , 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争论;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 经济” 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 双重失灵”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就 , 即适度干预原就;该原就的关键就在于“ 干预” 与“ 需要” ;第一 , “ 市场失灵” 是市场机制的必定现象 , 因此需要国家的“ 干预” ;其次 , 基于“ 有限理性政府” 之假设
11、 , 国家在“ 干预” 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 政府失灵”, 于是必需限制“ 干预” 的范畴与程度 , 干预应当“ 适度” ;也就是说 , 经济法是“ 政府干预” 与“ 干预政府” 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 ,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 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公平的 , 如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 干预” 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好像强制颜色过于深厚 , 因此 , 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 , 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 , 用“ 调剂” 一词代替了“ 干预” ;碰巧的是 , 我国经济法的“ 适度干预” 原就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
12、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位置这方面 , 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 , 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 , 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 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 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 : “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 : 在那里 ,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判;” 而杰克逊的观点好像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 , 他认为“ 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 “ 关于交易的私法” 、“ 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 和“ 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如将此理论与
13、上文提到的“ 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 进行对接, “ 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 即“ 政府干预” 之法 政府” ;, 而“ 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就强调在国际法层面“ 干预综上 , 无论是国内经济法仍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 , 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 : “ 经济” 之法存在的目的都 包括克服“ 市场失灵” 和经济领域的“ 政府失灵” ;从克服“ 市场失灵” 来看 : 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 国 内市场失灵”, 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就是“ 国际 , 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 市场失灵”, 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
14、经济活动进行调剂 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剂;从克服“ 政府失灵” 来看 , 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 对“ 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 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就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 的法律来对“ 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 进行调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剂关系3 / 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争论;经济法“ 国家调剂说”也称“ 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 经济活动有
15、市场调剂、国家调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 , 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证;其中后两者是“ 有形之手” 的调节, 在调剂者和被调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治理和干预的调剂规制关系, 不是“ 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公平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 因此国际经济法是“ 调整国际经济调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认为 , 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肯定科学性 , 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 , 把“ 国家调剂机制” 全部纳入国内“ 经济法” 的观点仍有待商榷;但是 得借鉴的;, 这种“ 调剂机制的三分说” 就其争论方法而言是特别值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 , 笔者认为“ 国家调剂” 应
16、进一步分为“ 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剂” 和“ 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剂”, 前者表达在经济法中 , 后者就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争论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 , 他指出 : “ 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 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假如仅仅争论国际部分 , 或仅仅争论主权国家 , 就不能懂得它;” 此外, “ 国际调剂” 也应当依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剂” 以及“ 国际法对国家调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剂” ;也就是说 , “ 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剂之法”
17、与“ 国际调剂之法” 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 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剂之法” 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剂 , 详细而言可懂得为涉外经济法;“ 国际调剂之法” 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 如国际贸易治理法 以及对国家调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剂的法律 即杰克逊所说的“ 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综上所述 , 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 双重失灵” 的调剂之法 ,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
18、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 但最关键的是 , 两个概念中的“ 国际经济调剂关系” 在范畴上有着重要差别;详细而言 , 漆多俊教授所说的“ 国际经济调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剂的过程中发生的 系;而本文所懂得的“ 国际经济调剂关系” 详细包括以下三种, 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 : 第一 , 国家在调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 本国或他国私主体 所发生的调剂关系;其次 , 国际立法在直接调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 ,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 , 在这组调剂关系中 , 被调剂者是私主体 , 但调剂者与立法者不肯定一样 ,
19、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 , 既可能是国家 , 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 : 关于执行 GATT1994第 6条的协定由 WTO制定 , 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 , 但同时 ,作为立法者的 WTO也会参与到调剂中来 , 如反倾销守就第 16 条规定 : “ 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各成员应马上通知委员会其实行的全部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 ;第三 , 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剂关系;三、总结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剂在直接调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 详见上一段 间的调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剂国际经济活动的
20、法律 如国际贸易治理法 对国家调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剂行为进行再调剂的法律4 / 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即杰克逊所说的“ 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 当然 ,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剂除法律调剂外, 仍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剂, 本文只争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剂;参考文献 : 1德 彼得斯曼 .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 北京 : 高等训练出版社 .2004. 2 李昌麒 . 经济法学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
21、002. 3 李昌麒 . 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6. 4 刘燕南 . 有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7. 经济法学作业 3 作业 3 一单项挑选题1. 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 德国 C 俄国 D 东欧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定结果A 经济关系 B 法律关系 C 民事关系 D 行政关系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 无限责任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两合公司4. 有权打算延期提交重整方案草案的是(B)A 人民法院 B 债权人会议 C 治理人 D 债务人5
22、.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A 增值税 B 营业税 C 城建爱护税 D 个人所得税6.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A 信用保险 B 人寿保险 C 意外损害保险 D 健康保险7. 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 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独缘由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B 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 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值理由 D 损害了消费者的A 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 国务院 D审计署9. 经营者在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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