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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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甲方:_地址:_邮编:_电话:_法定代表人:_乙方:_地址:_邮编:_电话:_法定代表人:_第一条 为明确甲方管理职责,规范乙方经营行为,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关系及效力自订立之日起成立。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系国家公共资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经营期限内行使经营权,甲乙双方
2、应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客运线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乙方经营客运班线的基本情况(其他具体许可内容见行政许可决定书):班线起讫点 至 车辆牌照号 班线牌编号 核定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经营期限 年 月止 年 月止 年 月止 年 月止 异动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义务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5
3、、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乙方义务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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