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4篇)(2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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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合同(4篇)-第 21 页关于劳动合同(4篇)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021合同频道为您精心准备了关于劳动合同(4篇)模板,协助您撰写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 甲方(单位)全称 _ 单 位 类 型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登 记 注 册 地 _ 实 际 经 营 地 _ 劳动保障证号 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 联系方式及电话_ 乙方(职工)姓名_ 性别_ 文化程度_ 出 生 年 月_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_ 身份证件号_ 劳动保障卡号 _ 户 籍 所 在 地_ 实 际 居 住 地 _ 联系方式及电话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2、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
3、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关于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的解读 细解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出于贪图省事等原因,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的条款。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还必须自动顺延,直至这些特殊情形消
4、除。 以下,就对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作一番解析。 自动顺延条款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比如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 案例一 XX年4月19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案例二 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XX年8月8日至XX年8月7日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期,并依此顺延。 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否取代新劳动合同? 一
5、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还涉嫌免除用人单
6、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司法机关如果认定此自动顺延类条款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以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这样导致的另一严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为,劳动者无法仅凭具有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顺延期间
7、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凭借顺延条款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失去其最起码的功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认为,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款,单位仍应及时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明确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顺延的情形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劳动合同
8、的法定顺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详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
9、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既然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
10、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内容,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双方签盖章的顺延书面材料,对劳动者的权利也是较为明确的保障,如此一来,双方就共同创造了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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