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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具采购合同样本-第 11 页家具采购合同样本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今天,小编为您带来的是家具采购合同样本,欢迎阅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
2、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
3、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4、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
5、害物质限量” “gb18583-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
6、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
7、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
8、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
9、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
10、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
11、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
12、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
13、,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
14、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
15、,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7月 日 XX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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