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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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丁 年月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 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0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 市 区 路 号。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甲方:中国 公司省 市 路 号。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乙方:国(或地区)公司。国(或地区)。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
2、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XXX 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XX 产品,达 到 XX水平, 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注: 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 己特点写)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XX 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表示量的单位)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 数量。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白分之,在国内销售白分之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3、。(或另一种货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或另一种货币)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白分之。其中: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厂房 元土地使用权 元工业产权 元其他 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白分之.其中: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工业产权 元其他 元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活各自出资额。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帅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 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 合资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等。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
4、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 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一) 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 告、资金、供销等);(二)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
5、润分配方案;(三)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 订立劳动合同;(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六) 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七) 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 职员;(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活算工作;(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方委派 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第二十二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
6、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 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 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 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不够三 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 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 并由全体出席董事 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
7、 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 不得涂改或销毁。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三条 下歹0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五章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 设生广、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 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
8、助总经理工作,当 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 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 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 聘请。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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