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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某在本案中能否优先分得三十万元-兼谈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制度的具体运用【基本案情】章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唐某偿还章某借款200万元。判决生效后,章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代某也申请执行唐某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唐某偿还借款100 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某下落不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购买了冷某的按揭住房一套 (产权人系冷某)。第三人冷某承认该房已卖给唐某并交付其使用,但唐某尚欠30 万元购房款。冷某在要求优先支付唐某欠其购房款的情况下同意法院对该房予以查封、拍卖,自己配合房产的拍卖过户。该住房经查封、评估、拍卖程序,以200 万元拍卖成交。在执行分配过程中,首先支付评估费2 万元;唐某在法
2、院有两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58620 元,法院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21300 元,支付给银行及担保单位按揭款 50 万元,支付给第三人冷某购房款30 万元,余款 116 万元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章某、代某。但章某、代某认为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债权有优先权,冷某未经诉讼不应在执行中优先分得30万元。【案件执行争议焦点和法律思考】本案例涉及到未过户的按揭房屋经评估拍卖后,其款项在执行中的分配问题,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实践中十分常见。但如何分配拍卖款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房款应该在扣除执行费、银行贷款后全部分配给申请人章某;另一种观点认为,房款扣除执行费、银行贷款后,还应当支付欠第
3、三人购房款,余款才支付给申请人。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现就该案中涉及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略陈管见。一、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个特殊民事主体或者特种债券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甚至担保物权人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我国法律没有系统规定优先权制度,优先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如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民法通则 第 78 条、公司法 第
4、72 条、企业破产法第113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86、230 条、海商法第 21、22 条、民用航空法第18 条、专利法第29 条、海商法第24 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二、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种类繁多,存在的法域不同,规定于各个部门法中,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和司法裁判优先权等。(一)一般优先权下列财产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有优先权:(1)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等;(2)劳动工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金;(3)税金;(4)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
5、、丧葬费用。本案例执行分配中法院首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符合优先权理论的规定。(二)动产特别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人对特别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特别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和动产占有优先权。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案外人的债权因其实际占有而得到优先保护。(三)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执行案件中,涉及不动产执行的案件占绝对多数。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不动产拆迁
6、优先权、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管理优先权和不动产地上优先权。本文重点研究不动产买卖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是指不动产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就买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不动产买卖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包括出卖人的优先权、买受人的优先权、贷款人的优先权。1、出卖人的优先权。出卖人的优先权,是指不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就价金的支付,对其出卖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金钱债权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
7、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据此规定出卖人对出卖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债权的范围包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未付价款。本案例中,被执行人唐某欠第三人冷某的30 万元购房款,法院在执行中支付给冷
8、某的购房款就是保障了冷某作为出卖人的优先权。2、买受人的优先权。买受人的优先权,是指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交付购买不动产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买受人的优先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5 页 -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了买受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冲突的处理规则,其法理基础是无过错的买受人对物权的期待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了债务人作为买受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冲突
9、时的处理规则,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用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可以对抗第三人。3、贷款人的优先权。贷款人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就其贷款本息对债务人购买的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房屋按揭贷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房屋按揭贷款做了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冷某因出卖房屋形成的债权,优先于银行按揭担保贷款以及章某、代某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四)司法裁判优先权司法裁判优先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具有执行力的法院裁判而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产生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即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又具有实体法的效力。程序法上的效力
10、,即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具有优先主持处理分配该财产的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这个规定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分配为前提,所以本案章某不能因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先受偿。三、优先权制度的特征及在实务中的运用优先权制度能够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中国,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社会低层的基本利益。优先权所保护之债权具有特殊性,其价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
11、-第 4 页,共 5 页 -值取向是破除形式上的平等追求实质公平,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维持经济秩序。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其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时也优先于抵押、留置、质押等担保物权。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分配中,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第三人冷某的购房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合法有据的。在法律实务中,优先权的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时,经常存有多个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既有普通债权人,又有特别债权人;既有本案的债权人,又有他案的债权人,当事人往往因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如何进行财产分配,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各类债权,是执行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比较敏感的环节,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乱分配,或分配不公,都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分配中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所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照法定程序保障优先权人的权利,始终是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必须面对和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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