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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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
2、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入学 注册第五条 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
3、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第六条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入学时统一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学校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和市级教
4、育行政部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学校和县、市逐级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建立纸质档案。第八条 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 人以内。第九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
5、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第十条 经核实,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二)高中阶段在籍;(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第十二条 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
6、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核查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转学和转入我省就读的业务,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学籍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系统内上传家长签字的“转学原因”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学生在转学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主管部门核准。第
7、十五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转接。电子学籍转接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 1 个月内办结。转学完成后,在原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毕业年级学生;(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四)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
8、中。第四章休学 复学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令其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
9、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的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逐级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回国(境)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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