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3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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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第 31 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合同是社会中常见也是重要的约定文件。来看看这篇我提供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里面有哪些值得注意和学习的地方吧!如果喜欢这篇文章,可以Ctrl+d收藏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月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三条 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公司 省市路号 乙方:国公司
2、国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年:出口占百分之,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若为非生产性合作企业则没有此条款。) 第三章 投资
3、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 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 批机
4、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
5、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
6、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
7、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
8、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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