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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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暂无发布日期2020-12-09生效日期2021-01-01有效性状态废止日期暂无属性司法解释专业属性备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一图读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几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
2、2月8日 法释202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
3、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
4、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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