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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协议(三)-第 9 页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协议(三)发包方: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市_区_路_弄_号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
2、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施工内容 第五条该房屋属_结构,房型为_房_厅_厨_卫,建筑总面积为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房_厅_厨_卫,施工面积为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门窗 窗部分_,其他_; (二)房: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门窗部分_,其他_; (三)厨: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
3、门窗部分_,其他_; (四)卫: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门窗部分_,其他_; (五)其他:地面部分_,墙面部分_,天棚部分_,门窗部分_,其他_; 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元,其中材料费_元、人工费_元、管理费_元、设计费_元、垃圾清运费_元、税金_元、其他费用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
4、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第九条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 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九条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
5、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条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
6、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 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三条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元,其中人工费_元、税金_、其他费用_元。 第十四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
7、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七条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八条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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