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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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发布稿) 2020-12-08 发布2021-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 ICS 13.040.40 Z 60 GB 397262020 i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9 7污染物监测要求.9 8实施与监督.10 附 录 A (资料性
2、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2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 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3、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
4、。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 28662 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5、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
6、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
7、谱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8、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foundry industry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 GB/T 47542017 中归属金属制品业, 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 (C 3391) 和有色金属铸造(C 3392)。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
9、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 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2 铸造foundry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 毛坯的成形方法。 3.3 金属熔炼metal melting 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4 冲天炉cupola 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按熔化送风温度分为冷风冲天炉(鼓 风温度400)和热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 3.5 电弧炉electronic arc 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6
10、 燃气炉gas smelting furnace 仅使用气体燃料(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的铸造用熔炼(化)炉。 3 3.7 感应电炉electric induction furnace 利用感应电流加热、熔炼金属和对金属液保温的炉子。 3.8 保温炉holding furnace 储存熔炼炉熔炼的金属液,并使其保持适当温度的炉子。 3.9 精炼炉refining furnace 用于去除液态金属中的气体、杂质元素和夹杂物等,净化金属液和改善金属液质量的炉子。 3.10 造型molding 用铸造材料及模样等工艺装备制造铸型的过程。 3.11 制芯core making 将芯砂制成符合芯盒形状
11、的砂芯的过程。 3.12 浇注pouring 将熔融金属从浇包注入铸型的过程。 3.13 落砂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过程,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14 砂处理sand preparation 根据工艺要求对造型用砂进行配料和混制的过程,包括对原砂的烘干和旧砂的处理。 3.15 废砂再生sand reclamation 用焙烧、风吹、水洗或机械等方式处理废砂,使其性能达到能代替新砂的过程。 3.16 铸件热处理heat treatment for castings 采用热处理工艺使铸件获得需要的力学性能或使用要求的过程。 3.17 表面涂装surf
12、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18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3.19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
13、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得出。 3.20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21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3.22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
14、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23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4 密闭(封闭)空间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25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
15、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对大气污染严重, 或生态环境脆弱, 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8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5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30
16、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铅及其 化合物 苯苯系物 a NMHCTVOC b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金属熔 炼 (化) 冲天炉40200300 车间或生 产设施排 气筒 燃气炉 c 30100400 电弧炉、感应电 炉、精炼炉等其 它熔炼 (化) 炉; 保温炉 d
17、 302 e 造型 自硬砂及干砂 等造型设备 f 30 落砂、 清理 落砂机 f、抛 (喷)丸机等清 理设备 30 制芯加砂、制芯设备30 浇注浇注区30 砂处 理、废 砂再生 砂处理及废砂 再生设备 f 30150 g 300 g 铸件热 处理 热处理设备 h 30100300 表面 涂装 表面涂装设备 (线) 30160100120 其他生产工序或 设备、设施 30 a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b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c 燃气冲天炉适用于燃气炉,混合燃料冲天炉适用于冲天炉。 D 适用于黑色金属铸造。 e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 f 适
18、用于砂型铸造、消失模铸造、V 法铸造、熔模精密铸造、壳型铸造。 g 适用于热法再生焙烧炉。 h 适用于除电炉外的其他热处理设备。 4.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6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生产工艺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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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铸造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GB 397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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