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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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 8 页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名称: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购房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
2、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
3、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_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定并遵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
4、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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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 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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