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企业签约实务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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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精英宣言 我是不会选择去做一个普通的人。如果我能够做到的话,我有权成为一个不寻常的人。我寻找机会,但我不寻求安宁。我不希望在国家的照顾下成为一名有保障的市民,那将被人瞧不起而使我痛苦不堪。我要做有意义的冒险。我要梦想,我要创造,我要失败,我更要成功。我绝不用人格来换取施舍;我宁愿向生活挑战。而不愿过有保证的生活;宁愿要达到目标时的激动,而不愿要乌托邦式毫无生气的平静。我不会拿我的自由去与慈善作交易,也不会拿我的尊严去与发给乞丐的食物作交易。我决不会在任何一位大师的面前发抖,也不会为任何恐吓所屈服。我的天性是挺胸直立,骄傲而无所畏惧,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界。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一位企业家所必备的。
2、帮您订合同企业签约实务 帮你订合同企业签约实务 合同基础知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的概念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国民法所谓合同,仅指债权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合同的分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种类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种类。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分类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成立、生
3、效的条件、特点等。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等,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就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的合同,如租赁、买卖合同等。无偿合同,就是指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用合同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中,债务人仅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另外,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对缔约人的要求及对物权追及力的阻碍程度不同。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
4、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及同时履行抗辩等特殊规则,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这些问题。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要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就是指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贷合同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方式
5、划分的。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5 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的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主合同,是指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是从合同。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要在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 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叫要约人;另一方叫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要约包括签订合同的愿望和要
6、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要求受约人作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要约内容要合法,主要条款必须具体、明确。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自己要约的约束,不得将同一要约同时向第三人发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约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要约期限内,不能变更、撤回要约。要约在被承诺前并不产生法定权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2 承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无条件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签订合同的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作承诺人。法律上有效的承诺要符合下列条件:承诺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各项
7、条款;由承诺人本人提出承诺,其他人提出的无效;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明确答复。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通常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合同,是用口头交谈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实践中最普遍使用,包括用书信、电报等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的各项条款。合同的内容主要有:(1)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要规定得明确具体。(2)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或者接受劳务向对方偿付的代价。(3)期限、
8、地点和方式。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期限、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4)数量和质量。(5)违约责任。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签约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期限的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签约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经济生活千变万化,在继
9、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解除合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也要经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料和抗拒的客观事实,在合同中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中不可抗拒的事实,如地震、水灾等;社会因素中不可抗拒的事实,如战争、紧急行动等。(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
10、有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违约,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害,该合同的履行便无意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一方违反合同的事实,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是无过错方享有。另外,法律对某一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另有具体的解除条件。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定程序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步骤。变更、解除合同,是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废止原合同,达成新协议的过程。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订立合同的程序基本相同。(1)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建议。建议书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赔偿责任;善后处理意见;答复期限。(2)对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答复。合同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变更或解
11、除合同的通知书后,如没有异议,即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提出异议则不发生变更或解除效力。当事人一方的答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或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建议和答复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有法律统一规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法律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可指定对方答复期限。对方当事人在接到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如果建议方没有指明答复时间,那就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如果答复方在通常的期限内没予答复,则视为接受变更、解除合同的建议;如果答复方附有条件地接受建议,则需要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新的协议。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
12、解除合同的协议要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四、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合同有效的认定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具备一定的要件而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的发生,可以使债权人有所凭借而请求债务人必须作成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债务人如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以此为根据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清偿并对债务人予以法律制裁。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不同,前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可随时予以实现,后者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虽已同意确立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障,这种法律的认可和
13、保障能否继续,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或者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以及能否保持还必须加以等待。上述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附以条件或附以期限这两种情况。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的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合同既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成立的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不具备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则当然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指合同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成立,更不具有任何效力。合同无效与合同的撤销不同,前者是指合同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也不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则是指法律在一定情况下,对于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准许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予
14、以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合同失去原来已有的或应该发生的效力,而不是指自始就无效的合同。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亦称债的清偿,是指债务人(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实现合同标的而实施的给付法律行为。在这一概念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给付有两种含义:第一,给付是指义务,即指债务人因合同有效成立而负担的给付义务(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里,给付与合同内容、合同标的为同一含义。合同法理论称之为静态意义上的给付;第二,给付是指行为,即指债务人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履行或清偿债务)而采取的给付行为(
15、作为或不作为)。这时,给付与合同履行、债务清偿为同一含义。合同法理论称之为动态意义上的给付。因此,所谓为实现合同标的,即是指为实现给付义务。而所谓给付行为,即是指合同履行或债务清偿。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和债的清偿虽为同一概念,但这两个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来使用的。合同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使用的,而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来使用的。合同履行的性质合同依法成立,则给付义务必须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给付义务的履行又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可见,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主要问题。对合同履行的性质,存在着合同法理论上不同的学说: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履行必须具有履行意思(效力意思);非法律行为
16、说,认为履行无须具有履行意思。这一学说为通说,因此,只要有履行行为,而无须履行意思,合同关系即消灭。合同履行的主要问题(1)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主体就是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和接受履行的债权人,包括: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和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但在不影响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第三人亦可以作为合同履行主体。(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主要条款和非主要条款的内容,包括: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法等。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条款应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加以确定;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时,法律通常仅作补充性的规定。六、合
17、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的概念及特征合同担保,是指从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法律行为。合同担保,如果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则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合同担保,如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单方法律行为。而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担保,仍照从属于被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类似)。而合同担保无论是何种原因发生,对于因担保的设立而使其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债权人)来说,均为一种民事权利。综上所述,合同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担保以保障被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所谓保障合同债权实现,即保障合同债务(给付义务)的履行。
18、合同担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债权的实现(即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采用的法律保障方法。(2)合同担保是保证法律行为。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担保均为一种保证法律行为。(3)合同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被担保合同。即担保法律关系以被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担保法律关系随着被担保合同转移而转移,并随着被担保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合同担保的分类1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担保是以债权为担保还是以物权为担保,合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合同债权为担保。其实质是以从合同债权来保证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因此,主合同
19、债权能否实现,最终并不是取决于主合同债务人,而是取决于从合同债务人。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等。物的担保,是指以物权(通过物权合同或法律规定)为担保。其实质是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物权来保证被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于物权在法律上的排他性和优先性,所以物的担保能够确实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 各种具体担保形式根据合同担保的法律形式,可以将合同担保分为以下几类:保证;抵押;质;定金;留置权。民法通则第 8 9 条对以上几种形式的合同担保均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七、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0、。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及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并且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适当的补偿性。构成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1)违约事实,即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全部合同条款。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是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2)过错事实,即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违反合同的事实。过错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约后果,但主观上希望这种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
21、起违约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指违约方依法律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措施。(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当事人进行担保,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其中包括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和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要适当,不能过高或过低。(2)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
22、额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赔偿金只是补偿性质的货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1)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就是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要进行赔偿。这里“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财产的损坏、减少,甚至灭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违约方已经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坏、减少及灭失。直接损失是可以计算的。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应得到的预期利益。间接损失无法计算。(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事实时,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有过错者,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者,免除责任;一方的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
23、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3)依法免除责任原则。因某些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依法律规定,违约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具体范围是:发生不可抗力;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出现以上客观情况后,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当事人仍负有积极补救、举证及催告责任。帮你订合同企业签约实务 经济合同的订立赠与合同中,有些是不能赠与的。如:不可私自把国家文物赠与外国人。一、怎样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
24、供方,获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说的卖方和买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 9 8 4 年 1 月 2 3 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主要特征:(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
25、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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