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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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 第 25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5 年 7 月 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二
2、、删去第十一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表述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19 页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明。四、在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后增加“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3、材料”。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的申办和管理以及资质等级的核定等,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执行。”六、将第十四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按下列规定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一级: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的住宅小区”,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的住宅”。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
4、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房地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19 页 -产开发经营”修改为“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八、删去第十六条。九、删去第十七条。十、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统计管理部门和”。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和年检”。十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百分之三十五”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应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
5、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者;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十五、删去第三十四条。十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19 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错、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6、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不按时将项目手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文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十八、删去第五十一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 年 5月 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5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
7、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19 页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
8、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房屋、工商、发展和改革、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有关资质的规定并符合本条例。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19 页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六条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
9、本五千万元以上;(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二十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七条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以上;(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十五
10、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19 页 -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八条设立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八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11、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第九条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19 页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
12、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
13、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8 页,共 19 页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明。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的申办和管理以及资质等级的核定等,按照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
14、发企业依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按下列规定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一级:建筑面积不受限制。(二)二级: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三)三级: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四)四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五条本市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9 页,共 19 页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或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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