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规定讲课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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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病假规定2015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 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2、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劳动者在医疗期、 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应当退出劳工伤与职业病致
2、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医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 疗补助费。4、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 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3、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 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 定:(一)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 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4、)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 颁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35 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 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70%;80%;90%;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100%(现行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病假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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