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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平安,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以及本级预算支配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性补贴及嘉奖扶持等方面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
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内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中心、省、市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运用与监督管理应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意绩效、公开透亮的原则。 其次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支配运用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对信息公开、项目申报、立项审核、项目监管、报账资料、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负责。对本级财政支配以及省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过程和结果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支配的项目实施与资金运用负主体责任。
3、要严格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建设项目,依据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运用资金,刚好提交项目实施的自评报告。 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配、合规性审核、资金拨付流程、绩效再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负主体责任。刚好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商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管理状况,协作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对根据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实施审计监督负主体责任。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审计结论,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监察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负主体责任。对财政监督与审计事项供应监察支持,拓宽举报途径,保障举报
4、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应当遵循部门主管、属地管理、择优立项、政府审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申报专项资金,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和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项目申报的条件。申请运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应刚好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看法。法律规定须要进行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县政府审定,并将相关公
5、示资料于 5 个工作日内送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两部门(或以上)联合上报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最少提前 3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和申报材料交联合部门共同考察审定。属于漂亮乡村建设整合范围的项目,须经县漂亮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上报。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必需报经县政府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定。 第九条 涉企类项目要严格根据省级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要求,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要按要求逐级上报,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文本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支配项目进
6、行台账登记,开展统计分析评价,为资金整合供应有效信息。 第十一条 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办理。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别性、临时性事项须要追加或追减资金的,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方法的要求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
7、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全部项目不得有投资缺口。 (二)建设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上级文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设预拨款。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得超过中标价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报告退付履约保证金。经过竣工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扣除*%质保金结算工程款。工程支出一律运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应在属地纳税的,必需在本县税务机构开票纳税)。竣工验收一年后,依据无工程质量问题证明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运用申请人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关项目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主
8、管部门对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刚好拨付资金。 (四)项目变更。已经批复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事项,原则上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单位许可,并出具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核确认。跟踪审计的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由审计部门根据相关
9、规定刚好进行审核。项目总支出严格限制在项目预算之内。 (五)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等费用按财政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项目管理费中款待费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为提交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时支付,监理费支付方式为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六)县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对形成结余结转的专项资金定期进行清理:对上级财政支配的专项资金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方法有详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详细规定的,由县政府统筹支配运用;两年内未运用的,收回县本级财政统筹支配。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对不须要进行再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由项目单位填写拨款(
10、报账)申请单,提出详细拨款(报账)数额并附有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实施方案等资料,仔细核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 (二)对须要进行再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状况,拿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漂亮乡村整合项目的须经县漂亮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牵头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资金
11、拨付程序按本条(一)执行。 (三)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需遵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在公开、透亮、公正的基础上,精确核实补助对象,由乡镇相关站、所负责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张榜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履行审批发放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益主体的一卡通账户。 (四)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选购项目的,必需按政府选购管理程序办理。受季节影响较大涉及三农的专项资金,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预拨。因突发公共事务等缘由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随时拨付。 (五)下拨到乡镇及乡镇本级的专项资金,根据怀远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村20*236 号)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
12、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由资产运用权(集体资产由资产全部权)单位负责管理,依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并对该固定资产登记期间的资产平安负责。 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各类工程设施根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价格入账,购置类固定资产根据购置价、运费和安装费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根据财务规定核算入账。 国有资产移交、出租、出借、出让、报废按怀远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处理。 集体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运用权(集体资产由资产全部权)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资产管护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
13、价 第十六条 注意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结果有运用的绩效限制体系。财政专项资金要建立绩效目标全覆盖,推行绩效过程限制。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绩效目标的设定状况;资金投入和运用状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实行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其他内容,如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运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状况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上级有设定的按上级设定指标评价,上级没有设定的由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
14、评价的组织实施状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缘由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 其次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刚好开展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实行抽评或者托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并将绩效再评价报告呈送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支配、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对于项目实施未达标,资金运用不规范甚至违规违纪的项目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将其纳入黑
15、名单,不再赐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监察部门人员进行项目的抽查巡查工作,做好抽查巡查记录,刚好处理巡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完工项目竣工决算与验收、资产管理与移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助(补贴)、补偿类资金的调查、统计、核实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亮。 其次十三条 专项资金运用实行公示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政策、建设内容、管理运用等有关状况。 其次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对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发觉的
16、问题要刚好通报相关单位,以便尽快探讨解决。县审计部门在项目完工后,根据规定刚好对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运用、管理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中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根据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会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定时会商,将项目动态与资金管理有机对接。民生工程项目按月报送县民生办,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执行和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 其次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完善
17、内部监督与内部限制制度,建立责任人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把监督落实在日常管理中,实现全程监控。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七条 对不符合项目条件的申请赐予受理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选购的,未根据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以及扩大专项资金运用范围或提高投资标准的,未恰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未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担当主要责任。 对乡镇人民政府不按规定程序核实补贴对象、补贴信息统计不实或用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截留挪用抵扣专项资金的,由乡镇政府担当主要责任。 对主管部门提交报账资料齐备、有效的状况下而造成资金滞拨的,由财政部门担当主要责任。 其次十八条 视情节轻重,可以实行收回、缓拨、停拨专项资金以及 13 年内不予立项。对管理严峻失职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峻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其次十九条 中心财政与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运用和监督管理方法(怀政办20*8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