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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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 退休后返聘。是很多老同志盼望的事情。殊不知。返聘时。和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有讲究,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就像下述案例中的李先生,因工伤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签返聘合同时。肯定要想清晰,订明白。 案例分析: 李槐之先生是上海某汽车公司的高级技工,从1985年起连续在该公司工作。2006年5月年满60周岁,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李先生在职期间工作仔细负责,所以公司希望他退休后接着留在公司。双方经过协商一样后,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了聘任合同,聘任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月薪3500元。李先生很兴奋自己能够发挥余热,然而,不幸的是,2
2、007年年底,李先生工作时不当心意外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近万元。出院后,找公司领导要求赐予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公司却声称与李先生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随后,又下发通知书,称“公司从激励创新、精简机构的角度考虑,对技工队伍进行调整,经探讨确定从2008年2月起不再聘任李槐之”李先生不服公司的解聘确定,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其实就是劳动合同,李先生供应劳动,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劳动酬劳,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公司在无正值理由,又没提前通知的状况下解雇李先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
3、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接着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李先生是退休人员返聘,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公司不须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李先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后,李先生可依据聘任协议的约定,由企业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假如聘任协议中没有约定,就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李槐之先生的申诉。对驳回的缘由,李槐之搞不明白,也不知道接下去该向谁投诉才能解决问题。 专家评析: 这个案子很有普遍意义。首先,每一部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相应的司法机构也有其受理权限。例如劳动法,其适用范围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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