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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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 合同编号:_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出租方):_ 乙方(承租方):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 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_区_的住房(产权人为_),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2、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_元,每月为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
3、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_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
4、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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