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22章 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
《民法典合同编 第22章 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编 第22章 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仓储合同章 条 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 存的货物,存货人
2、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L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 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主要是考虑到仓储往往涉及特种标的物的保管, 例如,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的、需要进行冷藏或者冷冻保存的货物等,都对 保管人的资质具有特殊的要求,一般的民事主体不能完成这种仓储工作。而保管合同的主体 可以为一般民事主体,因此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质上的特别要求。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因为仓储人主要是利 用自己的仓库为存货人储存货物,不动产无法储存到仓库中。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
3、。与保管合同相比,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一般为大宗商品,储存量比拟大,而保管物 那么可大可小。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保管合同是 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 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4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保管合同对合同订立 的形式也没有特别要求,同样是不要式合同。5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当支付仓储费 的义务。保管合同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单务、无偿合同。6 .仓单是
4、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的定义确定了保管人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储存存货人交 付的仓储物,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仓储费。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换言之,就是要妥善保管仓储物。这种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如果只是轻微的变质或者损坏,保管人可以自行处理,也就无须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或者损坏比拟严重,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 和正常保管时,就必须及时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以防止给其他仓储物 或者保管人造成损失。催告必须是针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催告的内容是要求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作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5、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 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 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 承当赔偿责任。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的,一 般都应领先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如果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事后还是应当将该情 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这种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储存危 险货物没有
6、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 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因此,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 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当。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 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 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 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 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7、】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条文释义】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 物。在这种情况下,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提取仓储物的时间。保 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 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
8、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 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因为仓储物往往为大宗货物,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提取后需要相应的场所来进行存放,或者找买家将仓储物进行处分,这都需要一 定的时间。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 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
9、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限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以及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提前提取 仓储物时如何收取仓储费的规定。【条文释义】如前所述,仓单、入库单等的主要特征或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 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或者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 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 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当 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内,如果存货人或者仓
10、单持有人要求提前提取仓储物,一 般不会造成保管人的损失,可以允许其提前提取。但是保管人已经做好了约定的储存期间的 准备,提前提取不仅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有可能打乱保管人的经营计划,还可能因 此丧失其他交易机会,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如果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不提取,将会增加保管人的保管本钱,甚至因为该仓储物挤占保 管人的仓储空间,打乱保管人正常的经营计划,所以保管人对于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加收仓储费。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11、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据本法第 906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并提供有关材料的, 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 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条文释义】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 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 拒绝提取仓储
12、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 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570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 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577条的规定,可 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未提取仓储物的情况下,保管人有权提存仓储物,终止仓 储合同,这有利于催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应当具 备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是储存期间届满。只有在仓储合
13、同期间届满后,存货人才负有提取仓 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更不能提存仓储物。二 是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三是保管人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一般来说,保管人在提存仓储物前都要催告存货人,再给予一定时间 进行提取,因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及时提取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 也可能只是疏忽忘记提取。四是催告的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仍不提取仓储物。 如果在保管人催告的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还是不提取,此时保管人就可以将仓 储物提存。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
14、成仓储物毁损、灭 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 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耍应当是按照仓 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 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 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 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一些法律法规还
15、对危险物品等 特殊仓储物的保管作出了规定,保管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在防火防盗 方面,保管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有关的设备设施。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 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当赔偿 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 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当 赔偿责任。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 务。在一般保管合同中,区分有偿保
16、管和无偿保管的注意义务,对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 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仓储合同是特殊的有偿保管合同,其保管人亦应当尽善良管 理人的义务。甚至有的观点认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所从事的保管活动具有专业性、营利 性,仓储合同的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且仓储费的标准往往高于一般保管的保管费,因此仓 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对于危险 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 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
17、外, 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 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 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在仓储物遭受损害之后, 无论损害是由保管人还是第三人造成的,保管人都应当尽量防止损害的扩大,采取合理措施 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保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 承当赔偿责任。这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要求。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原因,保管人就应当承当赔偿 责任。所谓“保管不善”,就是指保管人没有尽到上述的妥善保管义务,没
18、有按照有关规定 和当事人约定,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和设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没有尽到善良管理 人的义务。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行为导致了仓储物的毁损、灭失,二者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保管人才应承当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 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可以免责。另外,保管人还可以基于法定 的免责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而免除责任。如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仓储 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存货人的行为导致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等等。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
19、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 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当责任,但 是根据本法第912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 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条文释义】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 合同;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
20、合 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要求保管人应当 亲自保管,不得擅自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仓储合同同样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因为一方面, 将仓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可能会加大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 拒绝赔付,这就不利于维护存货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资质可能有特别的 要求,如果允许保管人委托他人保管,受托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保管资质。此外,存货人之 所以选择特定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设备
21、、技能和专业经验的信赖,如果保 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也会使存货人的这种信赖落空,从而有损存货人的利益。因此, 未经存货人的同意,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他人保管。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管人应当具备储存仓储物的相应资质,并能提供 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本法第906条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J (2)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不得 擅自转交他人保管。存货人之所以选择特定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设备、技 能和专业经验的信赖,如果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也会使存货人的这种信赖落空, 从而有损存货人的利
22、益。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资质可能有特别的要求,如果允许保管人委托他 人保管,受托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保管资质。将仓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可能会加大仓储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就不利于维护存货人的利益。(3) 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采取 一定的措施,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对于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等,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 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
23、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 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 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如果仓储物的变 质或者损坏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还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作出必要处置。在仓储物遭受损害之后,无论损害是由保管人还是第三人造成的,保管人都 应当尽量防止损害的扩大,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支付仓储费是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本章虽然没有对仓储费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根 据本法第91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前一章“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即本法第902条的规定。 也就
24、是说,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提取仓储物的同时支付。如 果存货人拒绝支付仓储费,那么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本法第903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 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 该规定也适用于仓储合同,故当存货人未按时支付仓储费时,保管人亦有权留置存货人的仓 储物。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904-918条 民法典合同编 第22章 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 民法典 合同 22 仓储 904 918 逐条 权威 释义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执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