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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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第 5 页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中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 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
2、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
3、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言而喻,该条款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力。 三、关于借据要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业务流程,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填写借款借据。豫农信贷20198号文件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填制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同样,豫农信贷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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