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9章 运输合同【第809-842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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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809-84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 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运输合同章 条文释义” 的 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 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规定是对运
2、输合同所作的定义。在合同法之前,其他特别 法对于运输或者运输合同有的作了规定,比方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 11条第1款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根据本条规定,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L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当 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 者票款权利承当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 方当事人的数量
3、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 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 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 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 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 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法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 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
4、利。在存在收 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 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 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3.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 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平安运输所作的合理安 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平安。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 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
5、的生命和财产的平安,因此强调运输活动 的平安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那么,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那么。在客运合同中,平安 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旅客的平安,本条再次强调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平安运输义务。 为更好地履行平安运输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义务就是告知义务,即及时 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如前所述运输活动是一项比拟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平安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 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平安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平安乘坐,平安到 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 项。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
6、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平安带、如何保 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平安舷梯等知识。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 错没有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 赔偿责任。还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里的“及 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判断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 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及时”; 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不时发生一些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 平安运输措施等严重干
7、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平安的恶劣行为,不少意见建议对此作出有针 对性的规定。这次编纂民法典,特意在本条明确了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即“旅客对承运人 为平安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了平安运输会根据有关规定和 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合理安排,旅客对于这些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否那么要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 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 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8、由此造 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 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按照有 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那么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 比方,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 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
9、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迟延运输或者出现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是旅客运输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旅客运 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导致运输行为不能正常进行,例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运 人不能将旅客按时运到目的地;还比方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运输行为 不能进行等。在这些造成迟延运输或者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中,有的是承运人过错造成 的,有的那么不是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不可抗力等原因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面前被 迫停止乘运,承运人应履行一定的责任。对于这种现象,本条明确规定,承
10、运人迟延运输或 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 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 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L告知和提醒。一旦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发生,承运人首先都应当 向旅客告知有关具体事宜,提醒旅客作出出行准备或者修改出行方案等。2,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比方,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 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安置措施,包括协助旅客安排 餐食和住宿等。3 .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
11、者退票。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的选择权在旅客手中。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同时,如果旅客还要求继续乘坐运输工具的,承 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4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如 果由于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 果造成迟延运输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比方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承运人 可以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条文
12、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客运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来提供服务。实践中最典型 的就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比方,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 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例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 中途,却要求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没有经 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
13、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 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但在有的情况下, 承运人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 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 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运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 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赔偿责 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
14、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平安,当代运输虽然平安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开展要 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平安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 都存在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也就成了承运人最大的 义务。承运人未尽到对旅客的平安运输义务造成旅客伤亡的,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就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15、的内 容:一、归责原那么在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那么, 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情况下,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条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L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 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 并不因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而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
16、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为保护旅客人身平安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 任或义务。1 ,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平安,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旅客的平安。3 .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 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开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 过错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4 .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 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
17、的 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我国的运输立 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 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责任;但是, 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当责任。可见航空旅客 运输中也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二、免责事由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本条规定, 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1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2 .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18、成的。如旅客自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 承运人就不承当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 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承运人对于旅客的伤亡不承当赔偿责任。三、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持有有效客票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当然须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但实践中 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为了防止争议,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 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这三类旅客享有与普通旅客相同的权 利,其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
19、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 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特别法有不同的规 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 原因。同样,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海商法第117 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除法定情形外,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这一赔偿责任限额。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当】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
20、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会有行李,分为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两类。对于这些行 李,承运人都负有妥善保管、注意其平安的义务,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依法负有赔偿 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这种赔偿责任因为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如果其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 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这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 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时,才承当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处于
21、旅客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承运人的保管之下,旅客也应对其 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因而承运人对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负有相对较轻的注意保管义务。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其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 定。主要是适用本法第83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当赔偿责 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对承运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这是因为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
22、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承运人的要求要高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 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 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货运合同是指将特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货 运合同与客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运输对象的不同,其效力与客运合同有很大差异。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
23、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说明一些 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平安地进行运输。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 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一般也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 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 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说明这 些运输必要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 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 说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在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中,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作了规定。
24、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以下内容: (1)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 运输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收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 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 或者以其他方式说明收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本条还规定,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 承运人说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 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 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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